最高行前院長不滿監院指與富商翁茂鍾交遊 索國賠600萬吞敗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被控和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接受餽贈,監察院彈劾,他認爲調查報告、新聞稿與事實不符,提告要求監察院國家賠償600萬元並刪除相關文字、刊登判決書,但一、二審都敗訴,最高法院駁回林上訴確定。

監察院彈劾指出,林奇福任職最高法院期間,與翁茂鐘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和營養品,且審理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時,未揭露與翁交往並參與評議;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以違失逾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證據不足不受懲戒。

林奇福認爲,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及新聞稿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媒體據此大肆報導,讓他日夜寢食難安,深感痛苦,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損害司法公信力,他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請求監察院國家賠償600萬元,並將判決書刊登於報紙頭版、刪除新聞稿相關文字。

監察院指出,調查報告、新聞稿是出於維繫官箴、司法廉潔等重大公益目的,而非毀損林奇福的名譽,且翁茂鍾與林奇福碰面,已足以引發民衆對司法廉潔公正性的疑慮,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監察院既是法官懲戒程序調查及移送機關,爲查明有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調取檢調機關卷證資料、約詢被調查人員、調閱翁茂鐘相關案件資料後,製作針對石木欽違失行爲的調查報告,是本於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並基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增進公共利益,並無不法性,判決林奇福敗訴,監察院免賠。

林奇福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調查報告和新聞稿雖造成林的社會評價、名譽受損,但監察院是因職務而做調查報告,類推適用刑法規定而阻卻違法,且調查報告與新聞稿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司法審判公共利益有關,屬合理評論,也得阻卻違法。

高院指出,懲戒法院認定林奇福違失行爲整體觀察,情節已屬重大,有懲戒必要,是因逾10年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免議,林請求監察院賠償他600萬元本息及回覆名譽,無據。

因二審又吞敗,林奇福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被控和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接受餽贈,監察院彈劾,他認爲調查報告、新聞稿與事實不符,提告要求監察院國家賠償600萬元並刪除相關文字、刊登判決書,一、二審都敗訴,最高法院駁回林上訴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