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二)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原《條例》】第二十六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二)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釋義】這一條規定的是考察工作結束後考察材料歸檔的相關事宜,即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在文字方面有兩處改動:一是將原《條例》中的“提拔任職”改爲“任職”;二是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後面加上了“等”,這一改動表明考察材料的內容不僅僅限於民主推薦、民主測評這兩方面的內容,其他相關內容也應當添加進去。
幹部考察材料,是指考察組在幹部考察工作中,對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情況進行全面深入分析後,形成的反映考察對象表現情況的專用文書。幹部考察材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幹部考察材料是指在幹部考察過程中形成的所有關於考察對象的文字材料,如談話記錄、民主推薦表、民主測評表、綜合評價材料等。狹義的幹部考察材料,是指在考察的基礎上,通過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後,形成的反映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等表現的綜合材料,它是幹部考察結果的基本表現形式。《條例》規定的“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主要是指狹義的幹部考察材料。幹部考察材料應當歸入組織(人事)部門統一建立的考察文書檔案。已任職幹部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幹部考察材料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2)主要缺點和不足;(3)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等情況。考察材料要圍繞上述內容,採取寫實的方法,突出考察對象的個性特點,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情況。對思想政治素質的表述,要根據考察對象擬任職務的要求有所側重。缺點和不足部分要針對幹部存在的突出問題,寫準寫實。考察材料的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對考察中重大問題的調查情況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可以作爲附件一併上報。
撰寫幹部考察材料,要努力做到四點:一是要“實”。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要用事實說話,不要概念化的描述。二是要“像”。考察材料所描述的幹部,要像考察對象本人。要抓住考察對象的本質特徵,寫出特點來,避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三是要“準”。引用的數字、事例要有依據,準確無誤;對考察對象的評價要恰如其分,不要把集體取得的成績,簡單地說成是某個考察對象的政績,而應重點反映考察對象在其中的作用。四是要“精”。要精心提煉觀點,挖掘典型事例,避免羅列數字和事例;要講究語法修辭,言簡意賅,刪去可有可無的話,避免文字過長。
建立幹部考察文書檔案,是加強幹部選任工作管理的一項重要規定。進入幹部個人檔案的材料,有嚴格規定。幹部考察文書檔案包括:(1)幹部考察工作的實施情況;(2)談話記錄;(3)民主推薦表、民主測評表;(4)考察報告;(5)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6)其他能夠反映幹部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幹部考察文書檔案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