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章 比竇娥還冤!

第313章 比竇娥還冤!

方軼知道,這世上“外貌協會”的人還是很多的,有錢有權有勢的人中有,老百姓中更多。作爲一名律師,如果穿戴上不能讓當事人覺得你很成功(不管你是否真的成功),那麼當事人大概率會在心裡看不上你,覺得伱無論在專業能力上,還是在人脈上,都與他要委託的律師相差甚遠。特別是陌生當事人,這一點體現的更加明顯。

因爲在絕大多數人的心中早就對律師羣體有了畫像,律師就應該是高大上的職業,就應該出入豪車,美女相伴,法庭上脣槍舌戰能夠把黑的說成白的,把罪惡之徒說成是無辜受害者,把出來賣的說成比天使還要乾淨、純粹的人。

不得不說人們心中的律師形象很大程度是受了港臺劇和美劇的影響,其實呢,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國內採用糾問式審判方式,所以不管被告人請不請律師都要以法官爲主,律師人微言輕,即便這樣,律師仍然在前赴後繼的努力的推動着法制的進程,其中的酸苦辣、迷茫、失望和決絕,恐怕只有律師才能體會。

而美劇以及港臺劇多表現的是以律師爲主的對抗式審判方式,在這種審判方式中律師表現出來的作用更直觀,看起來也更有視覺和聽覺的衝擊力,但那是英美法系的東西,不屬於我們。

鑑於國內大衆對律師職業的誤讀,爲了給自己本就不出彩的中年形象加分,方軼從李書明哪裡拿到定做服裝的電話後,週六去見了服裝設計師,定製了兩套西裝,同時聽從對方的建議,採購了一雙黑色,一雙棕色的小牛皮皮鞋,幾條不同顏色的領帶和幾件襯衫。

這一套組合拳打下來,方軼花出去好幾萬,心疼不已,但是不得不說形象確實能提升了不少。

很快,趙大寶媳婦寧金鳳的刑事案子開庭了,開庭時間比方軼預計的早了一些。

週四的早上,方軼開車去了縣法院,早上九點半,方軼坐在法庭內,桌上擺放着開庭時會用到的材料。

對面的公訴人席上坐着兩位男檢察員,一老一年輕。老檢察員帶着一副近視鏡,看起來有點像老學究,方軼之前跟他溝通過,對他印象不錯。年輕的是他徒弟。

趙大寶坐在下面旁聽席上一臉的緊張,一會兒看向方軼,一會兒又看向坐在被告人席上的自家媳婦,心中不是滋味。

寧金鳳的案子由一位男法官獨任審理,男法官四十多歲的樣子,一臉的嚴肅。

當男法官覈實完被告人身份信息,宣讀完被告人權利後,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寧金鳳,女,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八月,被告人寧金鳳作爲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的金鳳繁殖有限公司向省林業廳申請了繁育鸚鵡的許可證,並獲得了金頭鸚鵡、藍和尚鸚鵡、非洲灰鸚鵡、太陽錐尾鸚鵡、藍黃金剛鸚鵡等十二種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許可證。

此後,經省林業廳批准,寧金鳳從飛騰鳥類物種保育有限公司購買了一百三十隻鸚鵡用於人工繁育。

二零一四年十月,寧金鳳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將六隻人工繁育的藍和尚鸚鵡、藍黃金剛鸚鵡、金頭鸚鵡、太陽錐尾鸚鵡、灰鸚鵡等,以人民幣二萬一千五百元的價格,出售給了花鳥市場的寵物店主張有生(另案處理)。

經覈查,寧金鳳非法出售的六隻鸚鵡均系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附錄Ⅰ、Ⅱ的物種,屬於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中,列入《公約》附錄Ⅰ中的鸚鵡2只,列入《公約》附錄Ⅱ中的鸚鵡4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寵物店老闆張有生的供述;

2.被告人寧金鳳的供述與辯解;

3.現場查獲鸚鵡六隻; Www ☢ttκā n ☢C〇

4.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5. 張有生向寧金鳳支付鸚鵡款項的銀行轉賬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寧金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寧金鳳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並已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標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告人寧金鳳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款、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節,建議對寧金鳳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起訴書宣讀完畢!”老檢察員道。

聽檢察員讀完起訴書,寧金鳳都快哭了,這認罪認罰的,怎麼還讓法院判我五年啊!她覺得自己委屈!冤枉!比竇娥還冤!

之前方軼與老檢察員溝通時,老檢察員也覺得寧金鳳的行爲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在量刑方面予以考慮。

現在看來老檢察員也僅僅是在法定刑以內,建議了最低刑期。這可不是方軼想要的結果。

“被告人寧金鳳,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男法官看向前方的被告人席。

“聽清楚了,沒有異議!我認罪認罰,請法院少判我幾年。”寧金鳳有些魂不守舍,有氣無力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男法官道。

“好的,審判員。被告人寧金鳳,你一共出售過幾次鸚鵡?賣了幾隻?”老檢察員問道。

“一次,只有這一次。一共賣了六隻。”說話時,寧金鳳眼神中透露着惶恐。

只賣了六隻鸚鵡就要被判五年,即便寧金鳳曾經賣過鸚鵡此時她也不敢說,不能說,她還沒傻到自己給自己挖坑的地步。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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