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章 主導權之爭

湖北十一月十五日收到上海召開會議的電文後,立即予以駁回:“即認湖北爲中央政.府,則代表會議應之政.府所在地召開”。

武昌畢竟是“起義首功,同盟牛耳”,在上海召開的各省都督府聯合會隨後做出決定:“認鄂軍爲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即以武昌都督府執行中.央政務,統籌全局,劃一軍令。其中央政.府組織,請貴軍政.府制定。”

於是,湖北的譚人風等十四位革命黨人,聯名向上海發出電報,邀請在上海的各省代表,“諸君速來鄂組織一切”。

與此同時,湖北軍政.府派出居正、陶風集等人趕至上海,爭取各省代表轉赴武昌參加會議。

居正(1876—1951年),原名之駿,字覺生,號梅川,別號梅川居士,湖北省廣濟縣(今武穴市)人。

少年時代,聰穎好學,有文采,爲時人稱頌。一九零零年中秀才。一九零五年就讀日本法政大學預備部,加入中國同盟會。一九零七年在東京參與組織共進會,並親手製訂章程。同年秋入日本大學本科習法律。

是民國時期“廣濟五傑”之一,著名民主革命家、政治家、軍事家、法學家。辛亥革命武昌起義先期的組織者之一,辛亥革命元勳。曾任南京臨時政.府內政部次長,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院院長。

著有《辛亥親歷記》《爲什麼要重建中國法系》《辛亥禮記》等書。

陶風集(1880~1928),字遇剛,號常疇,南漳陶家灣人。幼聰穎,一九零一年就讀於襄陽鹿門中學,因寫詩抨擊清廷簽訂《辛丑和約》,遭學校除名通緝。次年東渡日本留學。一九零五年加入同盟會。

次年回國,聯絡幫會反清,策劃奪取南漳武鎮商團槍支,事泄後再渡日本,進明治大學習政法。一九一一年回國,參加廣州起義。失敗後回湖北,參與武昌起義。後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湖北軍政.府顧問官和內務司司長。參與起草《中華民國鄂州約法》。曾於整修內務司衙門的大門時發現窖藏白銀十八萬兩,全部撥給整修沔陽沙河堤工程。

一九一四年底,受黎元洪電邀,任職北京政.府。離京後任湖南長沙厘金局長。一九二零年轉任陝西財政廳長。馮玉祥任陝西督軍後委任其爲高等顧問。

一九二七年,任國民革命軍第二集團軍總司令部參議。同年秋任襄陽張家灣厘金局長。

一九二八年任老河口厘金局長。因徵稅得罪於該地太商號及商團,是年秋因病住院,商號買通醫生將其毒殺。

遺著有《望山文集》十一卷。

經過一番協商,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方面電告湖北軍政.府,赴鄂代表即日啓行,又通告各省,報告代表赴鄂組織臨時政.府事宜。

二十五日,上海方面又議決,每省各留一名代表在滬,“聯絡聲氣”。

這樣一來,在上海的各省代表一分爲二,多數赴鄂,少數留滬。此次上海與湖北關於各省代表會議地點之爭,有聯絡不通暢的客觀原因,也暗含組織臨時政.府主導權之爭,只是最後,湖北以首義的“地利”佔得了上風。

十一月底,十一個省共二十三名代表先後抵達武漢。這些代表是,江蘇:雷奮、陳陶怡、馬君武。浙江:湯爾和、陳時夏、黃羣、陳毅。福建:潘祖彝。山東:謝洪燾、雷光宇。安徽:王竹懷、趙斌、許冠堯。湖南:譚人鳳、鄒代藩。廣西:張其鍠。四川:周代本。直隸:谷鍾秀。河南:黃可權。湖北:時象晉、胡瑛、王正廷、孫發緒。其中直隸、河南尚未易幟,其代表是由諮議局派出。

這時還沒有停戰協議,武昌城還在北洋軍架在龜山上大炮的炮口之下。安全起見,會議地點選在了漢口英租界順昌洋行。

會議於十二月三十日正式開會,推舉年齡最大的白鬚老人譚人鳳爲議長。首先聽取了湖北代表胡瑛報告了陽夏之戰的經過,及袁世凱派人過來協商停戰的情況。

會議議決,譚人鳳以臨時議長的名義,致函黎元洪都督,追認上海會議提出的承認湖北軍政.府爲臨時中.央.政.府的議案,並請黎元洪以臨時大總統的名義,主持執行中.央政務。

會議根據黃興、黎元洪和湖北軍政.府對袁世凱和北洋軍的想法,十二月二日,還做出了“虛臨時總統之席待袁世凱反正來歸”的決議案。

這是個很有胸懷和遠見之舉,爲封建專制向民主共和地和平過渡奠定了基礎。

會議開到十二月七日。除通過上述議案外,還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於1911年12月3日公佈,於1912年1月2日進行過修訂。

以下爲修訂後的文本:

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

第一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爲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爲限。

第二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三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官員,但制定官制、官規,及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專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七條 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第二章 參議院

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原案第七條)

第九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爲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條)

第十條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原案第九條)

第十一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二、承諾第五條事件;

三、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四、調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五、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六、議決暫行法律;

七、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八、答覆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

第十二條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議決爲準。但關於第四條事件,非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三條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爲然,得於具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複議。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五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十六條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訂之。

第十七條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爲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八條 行政各部設部長一人爲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辦理各部事務。

一、外交部;

二、內務部;

三、財政部;

四、軍務部;

五、“交通部”。

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

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爲止。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辛亥革命後《臨時約法》頒佈前過渡時期的法律性文件,起着臨時憲法的作用。雖然它在制定程序等方面有着這樣和那樣缺陷,在民主自由權利上也沒有任何規定,但這絲毫不能掩蓋它的偉大歷史功勳。

正是這個文件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中華民國共和政體的誕生和清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滅亡。也正是根據它的規定,選舉了民主革命的領袖孫中山爲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在中國的憲政史上書寫了重要的一頁,永垂史冊。

當漢口的會議正按部就班的進行之際,局勢發生了急劇變化。經過一番激戰和反覆爭奪,南京於十二月二日光復。

南京地處中國東部、長江下游、瀕江近海。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發祥地 ,長期是中國南方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早在一百萬年前就有古人類活動,有着七千多年文明史、二千六百年建城史和近五百年的建都史

無論地理位置還是歷史地位,別地都很難與南京相比。

南京光復後,政治中心自然東移。同盟會和江浙的立憲派人士,常在一起商量革命成功後的權力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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