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官運商銷,利用廣東的沿海優勢,僱用聯合公司的輪船,將鹽批量運至各沿海港口,各鹽商可憑票在就近港口倉庫領鹽。
陳文強有勇氣,有魄力,但對改革也慎之又慎,只是在廣東試行鹽政改革。
所謂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從陳文強的官職來看,兼有布政使衙門和臬司衙門的差使,雖然不是一把手,但依陳文強的實力,即便他擅權獨攬,也幾乎無人制得住他。儘管他處事圓滑。並不輕易開罪所謂的上官,可不表示他會象張人駿所建議的那樣隱忍窩屈。
改造、整合,陳文強對廣東兵工廠的機器設備還算滿意,畢竟是新購置的,沒有什麼大毛病。而他最感興趣的還是兵工廠的匠目,也就是技術骨幹。其中曾赴德見習製造工藝三個月(這三個月的見習是以購買德國機器爲條件的)的留洋技工更是爲陳文強所看重,不惜重金予以挽留。
總之,改革的措施是相對周全的,作爲暫行辦法也不是不能進行調整和完善的。當然,這些改革肯定會遭到既得利益集團的詆譭和反對,陳文強對此是有心理準備和防範措施的。
再有一項則是官督商銷:由鹽運使衙門主持,召集各地鹽商抽籤選出鹽商協會,與鹽運使衙門確定加價額度,大致以二成爲最高限價,以鹽場出鹽成本爲最低限價,儘量避免惡性競爭,形成大商吞商的壟斷局面。
其實道理並不難理解,陳文強想革除弊政,想鼓勵扶持民族工商,想把廣東這個蛋糕做大,一個相對安定的發展環境就是根本。(。)
不管你是大商人,還是民販,只要在各地鹽運使衙門持銀領票,領到的鹽的價格幾乎是相同的。規模化的運輸和就近取鹽減少了個人運輸的成本,廢釐爲稅減少了盤剝環節,限價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惡性競爭……
最後一項改革措施則是廢釐爲稅,有票運鹽,在廣東境內各厘金局不再收費,減少運鹽成本和盤剝環節。
雖然在外人看起來繁複而耗資巨大,但陳文強還是充滿了信心。特別是對革命軍的這次巨量補給後,短期內不會再有沉重負擔,工廠的三分之二產能也轉爲民用生產製造,更大地創造效益。
雖然陳文強手中的武力現在只有警察,但擴充和裝備後實力也不可低估。而且陸路提督吳祿貞是他的死黨,在廣東還真沒什麼人能夠撼動他。如果真的需要,陳文強也不憚於露出強霸的面目。
爲什麼不造軍艦而是商用輪船,而且擴建船塢以修船爲要,自然是關係到錢的問題。商用輪船是聯合航運公司下的定單。修船也是馬上能見到收益的,造軍艦那就是白扔給廣東水師了,官府哪有錢給陳文強。
沒辦法,改革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利益重新分配與調整的過程。特殊羣體的利益受到損害,他們必然紛起而攻之。而這些人,自然是鹽引制度的“時窟穴鹽利之官胥吏”。
兵工廠、製造局這兩個產業安排完畢,陳文強又把鹽運使的職權充分使用。派人巡視廣東各鹽場,裁撤冗員,實行現代化的生產和管理辦法,提高產量和質量,降低成本。同時,陳文強開始在智囊團的策劃下,改革廣東鹽政。
首先是廢鹽引而行鹽票,使鹽業向更多商人開放。只要到鹽政衙門領票就能經營,鹽業行銷的地界大大拓展,來去自由。官府按票加稅,持有鹽票越多的商人,稅負越高。
搬遷兵工廠的同時,陳文強將兵工廠的數處土地發賣,又籌資兩萬元,投入黃埔船局,除剛剛大修並建成的三座石船塢外,再新建兩座大型水泥船塢,並擴建碼頭;又整修機械,聘請技師。重開維修、造船等業務。
比如憑票領取的食鹽,厘金全免;本省農產品,厘金豁減大半;本省工廠企業製造之產品,厘金減半;洋貨,厘金加倍……
接二連三的舉措令人瞠目結舌,厘金局與巡警總局合併辦公,各地的厘金所該撤的撤,該合的合,各所領導也重新委派。厘金重新確定,按照不同商品有免有減,也有增加的。
把廣東兵工廠搬遷至瓊州,無疑使陳文強完全控制了軍火的生產和供給,而輔以科學管理後,創造效益也將是很快便能見到的事實。
到了1905年。因爲原廠只能仿造單響毛瑟,半用人工。每日僅出槍五枝,岑春煊遂奏請擴充製造,移建新廠於清遠縣大有村。並向德商信義、禮和兩洋行新購機器,其中有可造六密裡五口徑1898式5響毛瑟無煙快槍二十五枝之新式造槍機,及每日能造無煙彈5,000顆之造彈機,大共計四百餘具,共六十七萬餘兩。又訂克虜伯格魯森廠每日出藥三百磅之製造棉花葯,轉造無煙藥各種機件共十四萬兩,已訂合同簽字。
清末,中央威權不斷削弱。地方督撫的權力很大,但握有兵權的將領更令督撫看重且不敢開罪。比如歷史上的水師提督李準,握有二十個巡防營的兵力,竟敢與總督張鳴歧分庭抗禮,直到張鳴歧調來龍濟光,分了李準的兵權。
事實上,陳文強的改革措施有創造,卻也有抄襲。但他和智囊團的策略,在很大程度上革除了綱法的積弊,也彌補了票法本身的致命缺陷,更使官商勾結的機會大大減少。
從表象上看,陳文強幹得風風火火,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改革。而他自己把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哪裡了呢?答案或許會讓人吃驚,其實陳文強一直關注着清鄉剿匪,一直在招募擴充警察隊伍,一直要徹底扭轉廣東的治安。
廣東兵工廠建於1874年,後改名廣東槍彈局,又稱石井兵工廠。張之洞調任湖廣總督後,該批機器遂運往湖北漢陽, 成爲湖北槍炮廠。1896年槍彈廠改稱廣東製造西局,又稱稱槍彈廠石井新廠,下設槍廠。
縱觀有清一代的鹽法變革,無非是在綱法(鹽引)與票法之間遊走。票法之精髓,當在商人持票運鹽,自由競爭,不得世專其利。故票法之利,利在商販,商多則大商不能壟斷,商無壟斷權力,惡習必少,官場積弊亦少,浮費得以減輕,本輕利厚,因而運銷兩旺,官府、商人與民衆各得其所。
而通常來講,制度變遷有兩種類型:誘導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綱法在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團對現存制度有強烈的需求,這是制度的鎖定效應,即制度的路徑依賴模型。在這種情況下,靠自發的需求誘導制度變遷,是不能夠實現轉變的,這種鎖定狀態的打破必然要依靠引進政府的強制性行爲。
前人栽樹,後人乘涼。廣東風氣開放得早,幾任總督都重視教育,這也爲陳文強的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廣東法政學堂、兩廣高等工業學堂、兩廣方言學堂的大批優秀畢業生被陳文強招攬聘任,還有警察隊伍中抽調的精幹者,將被委以鹽運、厘金、製造局、地方警察局等各機構的官職,分赴廣東各地,將陳文強的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而陳文強的產業之所以能夠興旺發展,最主要的原因便是科學管理、人盡其才、效率高、獎懲分明。不用和那些官辦或官督商辦的工廠企業比,就是國內的民營企業,也沒有哪個能把現代化的經營理念運用得如此嫺熟和全⊙⊙⊙⊙,m.◎.co≦m面。
這是外藩先斬後奏,突然想到要和朝廷提一下,不料卻碰了個大釘子。因前四川,湖南兩省上年均奏請購機建廠,由政務處駁令緩辦,練兵處正在計劃於全國兵隊所需之處,建北,中,南三廠,不再由各省自行其事,由陸軍部統一辦理。
但陳文強決心已定,雷厲風行地開始實施這項遲到的改革。從而,那張充滿魔力的紙片變成了廢品,使靠鹽引賺取壟斷利潤的鹽商失去了特權,使普通百姓感到了鹽價大降的政策紅利。
隨後,在廣東番禺石井製造西局旁購地, 擴充舊廠成立製造軍械廠,後改名廣東兵工廠。以舊制造西局之槍彈廠改建爲黑藥廠,炮械廠改建爲機器廠,復建立槍廠及無煙彈廠。並在南海縣屬濱江口地方,另建無煙火藥廠。
清鄉委員會總辦,廣東省警察總辦,粵漢鐵路總辦兼鐵路巡警總辦,廣東新軍督辦,廣東鹽運使,釐物局總辦、鑄錢局總辦,廣東製造局會辦(廣東兵工廠),布政使司左參政(從三品),廣東省肅政廉訪使,黃埔總辦(主管黃埔水、魚雷局、船局和廣東水師學堂)。
而且,廣東兵工廠雖然仿造成功德國1904年式毛瑟步槍, 稱之爲光緒三十三年六米釐八新式五響無煙快槍。但手工化程度嚴重,每日只能出槍二十餘枝。再者,兵工廠的規模尚稱齊整,然而住屋多廠房少,槍彈兩廠空氣不甚流通,夏間暑氣蒸灼,各匠之病不到工者十之四五。製造軍械的原料,也大多來自外洋,因此產品價格昂貴,造不如買倒是很契合。
從以上也可以看出陳文強的思路,那就是變相地扶持民族工商業,打壓洋貨的銷售,涉及到民生方面的更是予以優惠。既然他無法在關稅上進行保護,對於洋貨在銷售渠道和終端予以遏制,也就是唯一的辦法。畢竟洋貨也多是要靠國內的商人經銷,只要他們覺得經營成本提高,自然也就會喪失販賣洋貨的積極性。
到鹽政。在整個清朝時期也進行過數次改革,但官場的。監管的缺失,朝廷對利益的追求,使鹽政由綱法而變爲票法,經過數十年的流變,卻重新迴歸到綱法的舊路上。
身兼十數職,或者還不止,還沒有算上在湖廣兼任的職務。陳文強對此並不是如何喜悅,有賺錢的差事,花錢的差事卻是更多。新軍編練是大頭,製造局、機器局的改造、擴建也是吞錢的窟窿,還有清鄉剿匪、擴充警察、巡視海疆等花費,以及對西南戰事的物資、軍餉的部分供應。
雖然幾經波折,廣東兵工廠的經營卻並不見大的起色。起初,不僅設備購自德國,甚至連彈頭、彈殼銅坯均需進口;步槍的槍管,也是從外國買回毛坯,再行鑽孔加工膛線。到了後期,雖然停止進口槍管毛坯,但仍需進口制槍鋼材。因爲廣東省內一直沒有鋼鐵工業,如果買不到外國原料,就只能停產。
一九零六年,岑春煊請以新機擴充舊廠。因新機已付款購定,並陸續運到。朝廷經過商議,由練兵處擬準廣東以新機擴充舊廠。
首先是廣東製造局(石井兵工廠)的搬遷。陳文強借口廣東無鐵礦、無鍊鋼廠。把機器、設備和工人技師都遷往瓊州,與崖州兵工廠合併。
經過幾年的發展和招攬。陳文強手下可謂是人才濟濟,很多事情都不用他親歷親爲,只要安排下去,差不多就能辦得妥當。
其實,陳文強接手黃埔船局已經有大半年的時間,柯拜、錄順兩座石船塢經修理後可供兩艘千噸級輪船同時入塢。也可合供一艘五千噸的輪船進塢修理,但隨着輪船尺度和噸位的迅速增大,三百英尺以下的船塢,已不能滿足需要。所以,陳文強與德國伏爾鏗造船廠合作,對船廠進行改建、擴建,並從香港招收華籍技工。首先開始製造兩艘三千噸級商用輪船。
新任兩廣總督袁樹勳尚在路上,張人駿是胡混等待,廣東就只剩下陳文強在上躥下跳,揮舞着各種權力大棒,颳起了改革的旋風。
現在陳文強把黃埔船局、水雷局、魚雷局全部收到手中,兩艘三千噸級的商用輪船也出廠一艘。另一艘再有月餘也能下水試航。賺到的錢已經夠這三個局一年的維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