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強化組織觀念,堅持黨的根本組織原則
中國共產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統一整體。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共產主義者同盟和第一共產國際時,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結合的原則作爲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列寧在建立布爾什維克黨的過程中,第一次明確的提出了民主集中制這一科學概念,他指出,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毛澤東對民主集中制作了精闢的論述,他指出,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這些都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着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我們不應當片面的強調一個側面而否定另一個側面。……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鄧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們傳統的制度。江澤民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證。這些精闢論述,是馬克思主義對民主集中制的理論建樹,是無產階級政黨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基於這樣的根本組織原則,我們黨建立和完善了特有的紀律系統。
(一)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體,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不是黨員個人的簡單相加,而是根據綱領、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這也是黨的性質和任務所要求的。民主集中制作爲黨的根本組織原則,這是因爲:
第一,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以嚴密的組織和相應的紀律,保證了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統一。全黨自上而下建立的組織體系、組織生活制度及工作制度,保證了黨組織高度統一、協調一致和生機活力,而這些組織和制度都是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
第二,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處理黨內關係,使黨成爲一種多層次的能動結構。它有中央組織,有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還有廣大黨員羣衆,民主集中制就是處理和完善這些相互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三,民主集中制是把黨的高度組織性和統一性同發揮各個組織及全體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相結合的科學的制度。它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辯證統一,既防止了“一言堂”,又防止了極端民主化。中國共產黨之所以能由五十多個黨員逐步發展壯大爲今天這樣一個有着六千多萬黨員的大黨,就是因爲我們黨有民主集中制這個最根本制度的保證。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
第一,民主集中制在黨的建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使全體黨員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使黨具有能夠成爲統一整體的思想政治基礎;可以使全體黨員在組織上保持高度一致,使黨具有能夠成爲統一整體的組織基礎和組織保證;可以使全體黨員在行動上保持高度一致,使黨具有能夠成爲統一整體的應有活力。
第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需要堅持民主集中制。1945年黨的七大,毛澤東就指出未來的新中國政府要實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頒佈的憲法,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寫進了條文中,規定民主集中制不僅黨要遵守,政府也要遵守。1992年,鄧小平還強調民主集中制“永遠不能丟”。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當前,我國正在進行一場廣泛深刻的社會變革,更要求我們黨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而決不能削弱和放棄民主集中制。這裡要特別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在一起的,是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全黨全國人民的主動性和創造力;需要統籌規劃、協調配套、有秩序有步驟地進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認識和運用客觀規律;需要以完備的法制來規範和保障。這一切都離不開黨和國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實行正確的領導。以爲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可以不要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民主集中制,或者以爲堅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上去,都是不對的。黨的十五大、十六大都肯定和堅持了這一精神。這說明,民主集中制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容改變的,但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着不同的具體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不要繼續堅持民主集中制,對此,有人產生過疑問:認爲民主集中制產生於革命戰爭年代,對計劃經濟適用或者認爲民主集中制就是服務於計劃經濟體制的,現在搞市場經濟也就不適用了;認爲市場強調獨立自主和自由權,需要保護民主、擴大民主,而不再需要集中統一了;認爲市場經濟條件搞經理負責制,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不利於
提高工作效率等。這種疑問和看法本身顯然是不對的,因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加需要加強民主集中制建設。
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通過加強民主集中制來保證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市場經濟相對於原來的計劃經濟,其結構、內容更加複雜多變,手段和方式不斷現代化,各種相關法規和配套措施多樣,因而對各級領導機關和處於核心領導地位的黨組織及其成員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僅憑個人的智慧和經驗是不夠的,必須依靠廣大羣衆的實踐創造和集體領導的集思廣益。以民主的科學的決策來應對市場機制,只有靠民主集中制才能辦到。
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通過加強民主集中制來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以便發揮和增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鄧小平指出,民主和集中的關係,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歸根到底,就是以上所說的各種利益的相互關係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化,各種利益主體間的矛盾和利益關係的格局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情況複雜,問題突出,遠遠超過以往。在處理個人與組織、下級與上級、地方與中央的關係上,都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考驗。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更好地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揮好民主的功能和集中的權威,才能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進而實現黨的領導的核心作用。
三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通過加強民主集中制來建立並完善各項立法和司法,保障社會主義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四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通過加強民主集中制來搞好黨風廉政建設,來保證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從而保證自身的活力,更進一步地改善和加強黨的領導,從而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和鞏固。
(三)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
江澤民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要始終堅持和貫徹執行。一方面,要求我們黨在黨的組織原則上必須是民主的,絕不能獨斷專行;另一方面,要求我們通過集中形成統一的意志和權威,以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去實現黨的任務。同樣,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有着十三億人口的大國,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同時是我們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作爲國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機構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礎上,國家機關對國家重大問題的立法和決定,對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的管理必須符合廣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國家機構又在民主的基礎上進行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形成正確的國家意志,帶領廣大人民爲共同的目標而奮鬥。由此可見,貫徹民主集中制,對於執政黨和國家機關的建設都是至關重要並且具有一致性。
(四)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黨的十六大黨章再一次肯定了歷來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規定。
第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一條原則高度概括了黨內生活秩序,明確了處理黨內各種關係的基本準則,是黨內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則和規定。
第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它規定了黨內實行選舉制度,是黨內民主的重要標誌。
第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它明確規定了黨的代表大會在黨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羣衆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這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自上而下的統一領導和發揮下級組織乃至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相結合的原則,是正確處理上下級組織之間關係的準則。
第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執行這條規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個人獨
斷專行和無人負責的現象發生,防止黨的決議的失誤和保證黨的決議得以有效地貫徹執行。
第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這條原則闡明瞭領袖和政黨、領袖和羣衆、領導和羣衆的關係,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個重要準則。
(五)堅持“四個服從”是建立黨內生活正常秩序的根本保證
第一,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共產黨是由共產黨員組成的,只有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黨才能形成統一整體。如果黨員個人可以隨意脫離黨的組織或者對黨的決定不負執行的義務,那就不成其爲一個黨員,而黨的組織也就淪爲一盤散沙,將會喪失黨的性質和戰鬥力。從根本上說,只要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組織的決定和活動就會反映、集中大多數黨員的意見、要求,因而是正確或比較正確的。服從組織,也就是服從大多數黨員的意志。有時,也會出現黨員個人意見和黨組織意見不一致,這時,黨員個人意見可以保留,並且可以將自己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黨員個人在行動上必須服從組織決定,這是維護黨組織的集中統一的需要,同時也維護了黨員個人的正當權利。
第二,少數必須服從多數。黨的組織在討論決定問題時,大家的意見可能不完全一致,這是正常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及時作出決定,統一思想和行動。少數人或個別人在其意見被否決後,可以保留其看法,但必須承認和執行多數人通過的決定或決議,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錶示。同時,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黨組織和黨員要認真對待少數人意見;如果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的雙方人數接近,除了特別緊急的情況必須當即作出決定外,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和交換看法後,再行表決,特殊情況下可以把爭論的問題及不同看法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請示裁決。
第三,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做到令行禁止,不能採取實用主義態度和陽奉陰違手法。如果認爲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不適合下邊具體的情況,下級組織可以向上級組織提出意見、說明情況,但必須經過上級組織同意後才能加以調整或改變。在特殊緊急情況下,下級組織來不及請示上級組織而又必須馬上行動或決定時,可以邊行動邊報告、請示批准。
第四,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中央委員會。黨章規定:“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就指明瞭黨中央是黨的首腦機關,是全黨的領導核心。全體共產黨員、黨的各級組織都必須自覺的服從黨中央的指揮,自覺地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只有全黨的集中統一,只有自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才能保證中央政令暢通和我們黨帶領全國人民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才能實現我們黨的既定目標。
(六)正確認識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關係
黨的十六大黨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民主和集中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它們相互依存、相互制約,不可分割。二者辯證關係,具體表現爲:一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基礎和前提。任何脫離民主的集中都必然是錯誤的集中。單靠命令式的集中,沒有羣衆基礎,只能是專制主義的集中或官僚主義的集中,因而就沒有權威。另一方面,集中是民主的結果,同時黨內的民主離不開集中。離開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往往就會導致極端民主化、自由主義和無政府主義,黨就會失去戰鬥力,就會削弱黨的領導。可見,如果沒有充分的民主,就不會有正確的集中,就不可能有全黨意志真正的統一,其結果必然導致盲目服從和黨內生活死氣沉沉。如果沒有正確的集中,就不可能形成正確的意見,就不可能形成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就不能形成全黨的意志統一和步調一致,其結果必然使黨軟弱無力。這兩種極端,都會導致黨失去先鋒隊性質和領導作用,顯然是必須反對和防止的。總之,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其內涵十分豐富。關鍵是處理好民主基礎和集中指導二者的關係,即民主必須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集中必須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具體制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