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涉嫌「陰陽合同」逃稅 遭追繳40億臺幣

今年6月初,大陸知名藝人范冰冰遭舉報「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覈實,目前案件事實經查清。按大陸稅務部門相關罰則,范冰冰將被追繳人民幣約8.8億元(約臺幣40億)的罰則

大陸新華社報導,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

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於上述違法行爲,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以及《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則》相關規定,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爲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燬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