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公投法修嚴 損害民主(吳威志)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行政院蘇貞昌。(合成圖/摘自蘇巧慧臉書、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領銜提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增訂公投連署人名冊除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也應填具基本資料及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規定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費鴻泰右起)、書記長鄭麗文、首席副書記長陳玉珍等6日舉行「蘇巧慧可做政治孝女 勿當公投殺手」記者會,書記長鄭麗文痛批,虎頭鍘正等着行政院長蘇貞昌,所以民進黨直接提案沒收、扼殺、閹割公投。(劉宗龍攝)

民進黨執政以來接連在公投案遭到挫敗,黨籍立委蘇巧慧等人最近提案修改《公民投票法》,增訂連署人名冊應親自簽名、附上身分證影本等規定。國民黨立委召開記者會批評,這是民主笑話,要把公投關在鳥籠。蘇巧慧則反駁這是要防杜幽靈人口、連署人和提案人造假。

只是這項修法案令人納悶的是,「親自簽名、附上身分證影本」就可以解決問題嗎?此舉不僅增加影印成本、浪費紙張,也有干預提案、連署的疑慮;也讓原本即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查證身分證的程序,變得多此一舉而徒增擾民,甚至讓故意搗亂公投立案民衆有機可乘。

憲政上公投的意義在彰顯人民權利,補充立法不足,提供行政參考,是民主政治非常重要的制度,其施行程序應以方便民衆爲優先考量;若是修法納入身分識別條款,顯而易見將增加程序繁瑣、容易呈現個人政治立場,也等於損害人民個資保護與公投權利。

再者,「親自簽名」由誰來監督?誰來比對?誰來查證?誰來鑑定?除此,「附上身分證影本」又是同樣問題再次面對,還多了「身分證」且「親自簽名」是否爲本人?若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徒有法條也無法產生效果,反而需要更多防範措施。如果將這些繁瑣程序與運作良弊課責於提案人民,這是不負責任的政府心態,簡直就是阻礙公投提案、阻擋人民權利。與其如此修法,不如將「提案」、「連署」、「投票」均由政府公辦,比照「公職人員選舉」反能彌補缺失。

這項《公投法》修正草案還增訂「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3萬人或連署人數1/10以上者,主管機關應爲公民投票案不成立之公告。」以此規定計算,提案人只要2000人就可成案,若修法通過等於只要200人故意亂填資料或僞造貼黏,就會讓提案慘遭封殺。同理推算,只要連署人數1/10以上遭到戶政機關刪除,公投案就不成立。縱觀許多公投提案如「反萊豬」、「公投綁大選」、「東奧正名」、「重啓核四」連署書不合格率都達12%,所以這種修法內容不免讓人憂心忡忡。

7日中選會正巧公告珍愛藻礁公投、反萊豬公投、公投綁大選3案的公投連署查對結果,藻礁公投共獲得高達64萬3371份有效連署、反萊豬公投獲得46萬1594份有效連署、公投綁大選獲得45萬6100份有效連,皆以高標準跨過成案門檻。但「藻礁公投案」共繳交70萬4397份連署書,結果纔有64萬3371份符合,仍然有超高不合格率。

惟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加上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理由書亦認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必須要以「法律定之」;公民投票屬於人民重大權益,縱然授權訂定連署及補件的法規,亦不可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

民國107年反核食、反空污公投案,第2階段中選會發現連署出現大量抄寫、死人連署、戶籍資訊不正確等狀況。然而《公投法》第4條規定,若未「直接」簽署並非當然違反,且第10條尚規定補正程序。至於如有「連署人不合資格」、「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連署有僞造情事」則法定應予刪除。顯然基於「公開、自由、任意」連署原則,法規並未要求提案人或推動團體法律責任,依法僅是「刪除」而已。

更何況,推動公投案何其不易,政府在程序上處處刁難、卡關並壓縮提案及連署時間,民衆願意站出來連署,已令提案人及推動團體感恩不已,實不應再課以額外的法律責任。《公投法》是人民保護權益的利器,不能愈修愈嚴,否則將會逐漸讓民主成了天方夜譚!

(作者爲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