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和富商不當飲宴要吐還412萬退休金 他不服打官司結果出爐!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捲入富商翁茂鍾案,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司法院等單位審定應減少6成退休金,並要求繳回溢領的412萬餘元,石木欽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石木欽敗訴,可上訴。

石木欽2017年12月20日自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一職退休,再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直到2019年9月16日辭任;石木欽因與翁茂鐘不當飲宴、接觸,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

銓敘部依法官法規定審定石木欽的退休金應從退休生效日開始減少60%,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計算石木欽2018年7月1日起的每月退休所得,也通知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扣減退休金及處理追繳相關事宜。

經司法院等單位計算,石木欽應繳還溢領的退休金額爲412萬3980元,石木欽不服提複審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認爲處分違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請求法院撤銷。

北高行認爲,石木欽任職法官期間,長期與翁茂鍾飲宴、球敘、提供法律意見、不當接觸或未迴避案件審理等諸多違法、失職行爲,經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可證石木欽是於2017年12月20日法官退休後,才受法官法撤職處分,應自始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60%。

北高行指出,石木欽並未爭執金額多寡,法院認定銓敘部、司法院、高院、基管局審定並處分繳還溢領的退休金,處分認事用法沒有違誤,應予維持,判石木欽敗訴。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