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男子涉嫌強姦罪被起訴

(原標題宿遷男子涉嫌強姦罪被起訴)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1323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泗陽縣**鎮**村**組**號。被告人楊某某曾因故意毀壞財物,於2013年5月1日被泗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現因涉嫌強姦罪,於2019年7月18日被泗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泗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楊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楊某某,聽取了被害人張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5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在被害人張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泗陽縣衆興鎮泗水對面**酒店3樓8308房間,趁被害人張某某醉酒並熟睡之際與其發生性關係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泗陽縣公安局出具(調取、製作)的發破案說明、前科證明涉案人員戶籍信息書證

2.證人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泗陽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鑑定書鑑定意見;

6.泗陽縣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提取筆錄

7.泗陽縣公安局調取的現場監控視頻微信聊天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爲,被告人楊某某違背婦女意願,以其他手段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