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尋釁滋事…煙臺4名村官成“村霸”!犯罪細節全曝光

(原標題:組織賣淫!尋釁滋事煙臺4名村官成“村霸”!犯罪細節曝光

近日,

12309中國檢察網發佈一則起訴書

案件曝光了

華東、初朝暉等7人組織賣淫、尋釁滋事案

該團伙中,4人曾在煙臺任職村官

檢察院通報如下

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煙萊檢公刑訴〔2019〕104號

被告人孫華東,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311974********,漢族,大專文化,羣衆,原煙臺市**區**街道**村委主任,現住煙臺市**區**街道**村。2006年12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被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9日因犯窩藏罪、故意傷害罪被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十個月。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組織賣淫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初朝暉(曾用名初孝言),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311978********,漢族,初中文化,中國共產黨黨員,原煙臺市**區**街道**村委主任兼村支部書記,現住煙臺市**區**街道**村。2009年1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組織賣淫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永慶(綽號:三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311970********,漢族,初中文化,羣衆,原煙臺市**區**街道**村委主任,現住煙臺市**區**街道**村。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准,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牟少良,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311976********,漢族,初中文化,中國共產黨黨員,煙臺**有限公司保安,現住煙臺市**區**小區**號樓**單元**號。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准,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孫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311974********,漢族,大專文化,中國共產黨黨員,煙臺市**區**會計,現住煙臺市**區**街道**村。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組織賣淫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孫永高,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311979********,漢族,初中肄業,中國共產黨黨員,原煙臺市**區**街道**村綜治辦副主任,現住煙臺市**區**街道**村。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窩藏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窩藏罪經本院批准,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871983********,漢族,中專文化,羣衆,個體,現住煙臺市**區**樓**號樓。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窩藏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窩藏罪被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華東、初朝暉、王永慶、牟少良、王某甲(已故)涉嫌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孫華東、初朝暉涉嫌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永慶、牟少良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孫某乙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孫永高、徐某某涉嫌窩藏罪一案,於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華東糾集被告人初朝暉、王永慶、牟少良、王某甲等人,形成以被告人孫華東爲首要分子,被告人初朝暉、王永慶、牟少良、王某甲爲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05年5月起,在被告人孫華東的組織下,該犯罪集團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另該犯罪集團在被告人孫華東的組織下,操縱農村基層選舉,如2017年**區農村換屆選舉時,操縱**區**村、**村的換屆選舉,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2016年1月,被告人孫華東、初朝暉爲牟利在煙臺市**區**大廈**樓開設帶有色情服務內容的**酒吧。自2016年3月**酒吧開業以來,被告人孫華東、初朝暉指使魏某甲、韓某甲(已判刑)等人組織招募小姐十餘人,在酒吧內外通過提供脫衣舞表演、性服務等方式進行色情表演、賣淫活動,被告人孫某乙在明知被告人孫華東、初朝暉等人經營的**酒吧內存在色情服務內容的情況下,仍協助從事開設銀行賬戶、管理酒吧賬目等工作,爲組織賣淫犯罪提供幫助。自2016年3月10日至同年6月25日,**酒吧組織黑某某、胡某甲等十餘名女公關以“出臺”“包夜”形式在酒吧包房、**區**酒店客房等處賣淫一百餘次,酒吧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36560元。

(二)尋釁滋事罪

2005年5月24日,被告人初朝暉因其女友胡某乙女友發生爭執,遂糾集王某甲、初某甲等人到**電子廠雙方發生毆打,後被告人初朝暉糾集被告人孫華東,被告人孫華東又糾集被告人王永慶、牟少良等人至**區**電子廠附近,胡某乙糾集賀某乙等人,雙方在**區**附近持械鬥毆,其中胡某乙被毆打致傷,經法醫鑑定,胡某乙人體損傷程度爲輕傷一級。期間王某甲又糾集初某甲等多人至**電子廠將門衛張某甲打傷。

2005年7月22日,被告人孫華東夥同被告人初朝暉以及孫某丁、孫某戊(另案處理)、王某甲等人在**區**練歌房酒後無故滋事,因被告人孫華東與服務人員發生爭執,被告人初朝暉以及孫某丁、孫某戊、王某甲等人遂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財物,將吳某乙等人頭部等處打傷,將練歌房吧檯內房間門砍壞,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三)故意傷害罪

1、2008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初朝暉在**區**村委與孫某癸因瑣事發生爭執並互相毆打,期間被告人初朝暉用水果刀將孫某癸的腹部、右大腿捅傷,經法醫鑑定,孫某癸的人體損傷程度爲輕傷。

2、被告人孫華東指使孫某戊、劉某甲、王某甲以及被告人王永慶、牟少良、孫永高於2005年10月27日至**區**村,將楊某丙(曾用名楊某丙)、王某丙打傷。經法醫鑑定,王某丙身體損傷程度爲重傷,楊某丙身體損傷程度爲輕傷。

(四)窩藏罪

1、2016年以來,被告人孫永高在明知公安機關抓捕被告人孫華東、初朝暉、孫某乙三人的情況下,仍以幫助被告人孫華東辦理電話卡、提供資金和他人身份證等方式窩藏被告人孫華東等人,幫助被告人孫華東等人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

2、2017年以來,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公安機關抓捕被告人孫華東、初朝暉等人的情況下,仍以幫助被告人孫華東辦理電話卡等方式窩藏被告人孫華東等人,幫助被告人孫華東等人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

本院認爲,被告人孫華東組織多人賣淫情節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初朝暉組織多人賣淫情節嚴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網絡配圖,與本文無關)

被告人王永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牟少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乙協助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孫永高明知他人犯罪而幫助其逃匿,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幫助其逃匿,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