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要立即登記結婚被駁回 伴侶盟:權益被架空

北高行今判撤銷原處分,但駁回立刻登記的請求,伴侶律師團庭外受訪。(圖/記者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2014年間30對同性伴侶集體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卻遭駁回,其中三對伴侶向北市政府提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針對女同志林於立糖糖)與方敏部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撤銷戶政機關不準登記的原處分,但卻也駁回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表示,「一部分勝訴一部份敗訴,對於結果還是覺得遺憾。」

「禁止同婚以違憲,拒絕登記沒道理!」、「即刻開放,同婚登記!」伴侶盟律師許秀雯表示,今天宣判結果算是一半勝訴一半敗訴,雖然戶政事務所拒絕結婚登記部分被撤銷,但第二點「希望直接准許當事人登記」的訴求卻也遭駁回,而審判長所說的法官釋字748號兩年修法期限尚未屆滿,法院無法直接命被告機關進行同婚登記,「關於判決結果還是覺得遺憾。」

許秀雯認爲,兩年修法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須去矯正違憲的錯誤,今天已存在這個錯誤,而最簡單明確的矯正方式,就是准許登記結婚,至於兩年期限,大法官並沒有說這段期間不許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且釋字748是說兩年內未修法則依據民法現有規定登記,代表法律依據是存在的,只是要變更一個解釋方法,原期待北高行可以填充過渡時期人權真空狀態,「我們的法規沒有真空,民法、戶籍法都在那,但同性伴侶登記權益卻處於被架空的狀態」,接下來會再討論是否上訴。

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後,2014年8月1日伴侶盟協助其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3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北高行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3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間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違憲,北高行續行審理,本案爲同婚釋憲出爐後,首次開庭的同性婚姻登記案,備受矚目。另外2對同性伴侶陳凌呂欣潔樑宗慧與朱姵諠同婚登記訴訟,仍由北高行審理中。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釋憲,宣佈2年後同性伴侶可辦理結婚登記。(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聲明2017.10.12

今日(2017/10/12) 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大法官作成釋字748號解釋後,首次針對同性伴侶要求登記結婚一案進行宣判。判決結果認定,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原本據以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法律,在釋字748號做成後已被宣告違憲,判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敗訴,但我們的第二項訴求,要求命被告機關准予當事人敏敏與糖糖結婚登記,法官則以目前尚未修法,兩年期限也未到期爲由,駁回我們的訴求。

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遵循釋字748號意旨撤銷原處分,我們給予肯定;但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未直接命行政機關准予登記結婚,我們深表遺憾。

自祁家威先生1986年開始要求同性伴侶登記結婚至今,臺灣同性伴侶對婚姻平權的渴望與呼聲已經超過30年,多少同性伴侶因遲遲等不到法律的平等保護而遭受不必要的磨難,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平反了同性戀者長久以來所遭受的誤解與污名,正面肯定同性戀者也具備完整的人格與尊嚴,然而臺灣現行法卻未保障同性戀者的結婚自由,顯然違背憲法精神。釋字748號解釋文鏗鏘有力的駁斥阻撓同性伴侶結婚的各項理由字字肯定同性戀者本應在憲法的精神下享有平等地位與婚姻自由,此解釋文激勵了各國的平權組織更有信心投入婚姻平權的倡導工作,此釋憲文讓臺灣成爲全世界的驕傲。

然而,守護憲法精神不只是大法官的責任,立法、行政、司法和所有人民都必須擔負各自的角色與任務。釋字748號解釋給予立法機關兩年的修法期限,此期限是大法官考量到權力分立原則而自制的結果,但兩年的寬限期並不影響未保障同性伴侶結婚權利已屬違憲的認定,因此,我們認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實應恪守憲法義務,依法判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准予同性伴侶結婚登記。

我們也再次重申,在法律尚未修正以前,民法婚姻章就是法律依據,否則何以釋字748號闡釋兩年後若立法機關未完成修法,行政機關可逕行登記?

今日高等行政法院的決定,等於是允許臺灣繼續處於違憲狀態,使臺灣的同志人權出現空窗期,一方面認爲行政機關不可以現行民法爲理由拒絕同性伴侶做結婚登記,當人民真的要求登記,竟又「體諒」行政機關沒有法源依據,這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無意義推遲。我們原本期望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可做出更勇敢的決定,守護憲法價值,避免人民的基本權利被架空兩年,但我們非常遺憾今日的判決結果某程度合理化了這個應該被改正的違憲狀態。

對的事情需要堅持。大法官已經完成了他們的任務,我們期許行政院、立法院儘快完成修法,也期許臺北市政府拿出魄力准予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切勿再因怠惰與猶疑讓更多的悲劇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