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買到山寨貨?法學教授盧文祥籲:給平臺商通知與下架權力

東吳大學法學院系教授盧文祥認爲,「數位通訊傳播法」可讓平臺商有基本的「通知」和「下架」權力。(圖/記者林昱均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餘宛如今(24)日於立法院主辦「網購平臺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所關注的是現在網路購物盛行,但是網購平臺出售的商品若發生侵權問題,責任又該歸誰?東吳大學法學院系教授盧文祥表示,從現行法律上平臺業者無須賠償,但監督部分建議短期內先用NCC提案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做適時補強,讓平臺業者獲商標權利人通知後有權力將有仿冒疑慮的商品下架。

日前有不肖商人制造仿冒的A文創公司商品,並在平臺網站上販賣,有消費者買到後才知爲山寨品,而A文創公司也提告不肖商人。而過去案例中,則是有廠商連帶控告平臺業者,要求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過當時的高等法院100上字第752號判決而言,法官認爲平臺商尚法條能有自行審查空間,且要求平臺商賠償不僅懲罰過重,且甚至會影響整體網際網路發展,反而對消費者不利。

對於法官說法,盧文祥表示大感贊同,他認爲臺灣雖是法治國家,但網路科技不斷變化,連購物形式也大不相同,過去是單純買、賣雙方,如今各大網路平臺紛紛竄出,法條上自然也須順應而更動。

盧文祥認爲,目前民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足夠的,因此賠償部分不用特別討論或修法,但他表示,整體公聽會重點應該是在平臺商是否該有一定程度的監督。

短期的補修法條部分,盧文祥指出可用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即將提案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做基本的補足,讓網路平臺業者對仿冒商品有「通知」和「下架」的權力,也就是商標權利人發現自己遭到山寨商侵權後,向平臺商做「通知」,而平臺商審查後發現確實爲山寨就會「下架」。

不過盧文祥表示,在中長期的法條研擬,可能還是要回到經濟部主掌商標法部分。另外,盧文祥以自己曾任檢察官、法官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副局長經驗指出,科技不斷變化、交易行爲不斷有所更迭,甚至連平臺間的界線都日漸模糊,爲了讓法官在判決時更能與時俱進,他認爲法務部對於檢察官、法官都須要做隨時的法治教育,包括新媒體、新經濟模式的法律規範、法條探討、判決研讀等,「否則A法官可能就不會去查B法官以前的判決,就還是回到A自己主觀意見標準也可能因此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