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貼文轟旅行社擅換住宿酒店 男判免賠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林姓男子參加如X旅行社的大陸旅遊行程,因旅行社更改原訂旅館,回臺後在「PChome個人新聞臺」等多個網站以用「可惡的如X旅行社」、「爛」等字眼,炮轟旅行社擅改住宿酒店行爲,爲此旅行社向法院提起損害商譽賠償民事訴訟,臺北地院林男貼文虛構事實,也未逾越懷疑範圍,判決林男免賠。

旅行團網路貼文砲轟旅行社擅改住宿酒店,旅行社興訟要求賠償,法院判免賠。(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姓男子是參加如X旅行社所舉辦的「張家界鳳凰城、芙蓉鎮袁家長沙8天」旅遊行程的團員,該旅行社原定出團後第一天住在大陸珠海4星級華駿大酒店」,但卻在出團後以珠海到廣州機場耗時4小時,爲免客舟車勞頓理由,將住宿改爲廣州3星級的「飛翔賓館」,並以當時正逢廣州交易會期間,廣州住宿酒店需求量大增,所以,「飛翔賓館」的住宿實際價格高於「華駿大酒店」且行前已說明等爲由,拒絕林男在回臺後要求3千的賠償金

林男見求償被拒,雖也向臺北市觀傳局及旅行品保協會提出申訴,未獲預期迴應,乃轉而在網路「揹包客棧」、「PChome個人新聞臺」、「露天拍賣」等公開網站貼文,內容用「可惡的如X旅行社惡質欺騙」、「四星二星!…」、「這RMB50我纔不爽領!不跟爛如X和解」等字眼,炮轟該旅行社擅改行程第一日住宿酒店的行爲。

因此,如X旅行社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提出損害商譽賠償訴訟,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原告(旅行社)所更改的「飛翔賓館」,並非如其所稱的之3星級,經自網路查詢實爲2星或以下級別,所以,林男在網路上撰寫的文章,既未虛構事實,亦未逾越合理懷疑範圍,林男無不法侵害旅行社商譽,請求賠償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