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立法院教育文化財政委員聯席會審查文化部所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除保留3條條文黨團協商,其餘皆獲委員會審查通過。文化部長李永得表示,此次《文獎條例》是近20年間第一次最大幅度修正,對於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及文化事業及多樣性發展,向前邁進一大步,也有助於促進文化藝術發展。

《文獎條例》共計35條條文,有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部分,訂有「權益保障」專章,增訂促進文化藝術工作者加入勞工相關保險輔導措施廠商辦理政府機關等之藝文采購,應爲其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直接勞務提供者,投保商業保險;提供契約指導原則及緊急危難協助之依據等,增進對藝文工作者權益之保障。

而爲更積極保障藝術工作者,教文及財政委員會決議,增訂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此外,爲能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爲政策制定參據,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制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

針對租稅改善機制部分,有關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可由業者提供書面保證後,免預繳稅款保證金,獲得委員支持。而在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采分離課稅方向,多數委員亦予以支持,但在稅率部分則尚待討論。另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利用公有財產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以及文化藝術事業營業稅娛樂稅減免事項,亦待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