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民促法實施條例"公佈,司法部、教育部5問詳解!

日前,司法部教育部的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辦教育事業發展。2016年11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了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制度。爲了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7月,教育部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行修訂。收到此件後,司法部先後兩次書面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赴浙江、陝西等地進行調研,協調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司法部會同教育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2021年4月7日,國務院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修訂後的《條例》。

問:在加強黨對民辦學校領導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爲了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條例》增加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學校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條例》明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應當有黨組織負責人,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學校黨組織負責人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

問:在營造更加公平的辦學環境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爲了營造更加公平的辦學環境,《條例》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設立制度。一是規範地方政府公辦學校參與辦學的行爲。增加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二是規範通過資本運作控制非營利性學校進行獲利的行爲。增加規定: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不得改變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性質,直接或者間接取得辦學收益;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三是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增加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

問:在維護教育管理秩序、保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爲了維護教育管理秩序,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在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同時,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一是規範招生行爲。增加規定:民辦學校可以在審批機關覈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提前招生。二是規範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辦學的行爲。增加規定: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教育活動應當符合國家互聯網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教育活動的民辦學校應當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依法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三是完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機制。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基於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經費補助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收費制定最高限價。四是完善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監管機制。增加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其他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按年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

問:在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辦學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爲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辦學,《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一是明確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相關經費標準和支持政策,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採取政府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產應當優先扶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制定閒置校園綜合利用方案時應當考慮當地民辦教育發展需求;對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二是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爲民辦學校融資風險保障提供服務。增加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保險機構設立適合民辦學校的保險產品,探索建立行業互助保險等機制,爲民辦學校重大事故處理、終止善後、教職工權益保障等事項提供風險保障;金融機構可以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民辦學校可以以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等進行融資。三是發揮地方積極性。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支持與獎勵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對現有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改革時,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歷史和現實情況,保障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