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換約不回溯 內政部:修法不打折

內政部說,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所以在該條規定施行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均將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可有效阻斷投資客未來再利用先簽約後換約的手法進行預售屋炒作。

內政部說,至於規定施行前已簽訂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因在簽約當時尚未定有限制換約轉售規定,且禁止換約對買受人確爲重大限制規定,不宜單純僅以行爲管制視之。

因此內政部表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保障財產權法理,該法施行前的契約可再爲轉售。但在規定施行後,如因換約轉售而取得預售屋契約的第三人(即新的「買受人」),仍必須適用不得讓與或轉售的規定。

另對於各界關切這次修法通過的私法人購屋許可制規定,內政部指出,將於近期會同相關部會與中小型建商業者,進行座談並聽取意見,後續在子法擬訂時亦會徵求各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