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偷吃騙男友被撿屍!備胎男慘遭監禁電老二…付30萬遮羞費

警方攻堅進入主嫌淡水租屋處,救出被擄的被害人。(圖/記者楊佩琪翻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市一名24歲張姓男子前年8月到PUB放鬆時,與店內18歲陳姓女員工越聊越來電,約對方凌晨下班到海邊散步,還將人回家牀戰。事後,洪姓男友懷疑女友劈腿,陳女禁不住逼問,竟謊稱張男灌醉撿屍,氣得洪男夥同3名友人擄走張男,不斷電擊,還逼對方簽下150萬元本票。臺北地院審理後,8日依私行拘禁罪判洪男2年半徒刑,其餘共犯則判6月至2年不等;全案仍可上訴。

張男指控,他前年8月26日跟陳女到海邊散步談心,隨後帶對方回家,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結果陳女一早返家後,當天早上11點洪男(25歲)就打電話來說女友被性侵,約他晚上出來講清楚。

▲不滿被害人搭訕女友,洪嫌用電擊槍狂電被害人下體

張男說,他一赴約, 4人就當街將他強押上車,用膠帶捆綁雙手矇住他的眼,還沿途拿電擊槍猛電他下體,逼他簽下性侵自白書和150萬元本票和解,恐嚇要斷他手腳

當時他很害怕,不斷大聲喊冤,解釋自己從沒硬上過陳女,是兩相情願。但洪男不僅越聽越氣,還擔心本票事後無法兌現,因此打給張男家屬勒索,直到30萬元現金到手才放人。

臺北地院審理時,陳女坦承和張男是合意性交法官審酌洪男被騙,誤以爲女友被性侵,才找人強押張男逼籤本票,情節並不構成擄人勒贖重罪,加上其餘同夥是被叫來才參與犯行,未從中獲利,因此改依私行拘禁罪判處洪2年半徒刑,其餘共犯則分別判刑6個月到2年不等;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