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贈子女百萬元 失明翁控不扶養討錢敗訴

郭翁控4名子女拒扶養,提告討回26年前送的100萬元,但已超過1年除斥期,臺北地院判他敗訴。(黃捷攝)

年過8旬的郭姓老翁,26年前賣掉北市信義區房產,贈與7名子女每人100萬元,近年因年邁且失明,需仰賴子女撫養,他認爲其中4名子女拒付扶養費,提告請求撤銷贈與。不過,因郭翁太晚提告,1年除斥期已屆滿,臺北地院判他敗訴,可上訴。

郭翁提告主張,他與妻育有7名子女,他1994年間出售臺北市信義區不動產,分別贈與每個子女100萬元,他如今年邁又失明,無謀生能力,需仰賴子女撫養,但老三、老五、老六跟老幺拒絕給付扶養費,故請求撤銷贈與,4人各自給付100萬元。

4名子女抗辯,他們過去30年來輪流陪伴、照顧父親,2015年間因至大陸探親,將父親暫送給大哥照顧,父親自此不願再回原居所,還陸續提告對他們親情勒索;父親1994年是自願給錢,並非贈與,且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如今也有領取月退俸和殘障手冊津貼。

法官認爲,郭翁無償給予100萬元符合贈與要件,但郭翁曾在2016年8月發存證信函給4名子女要求商討扶養事宜,告知1周內迴應,否則將提告以維權益,顯見當時就知悉撤銷贈與原因,卻遲至今年1月才提告,早已超過1年除斥期,請求於法無據,判郭翁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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