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翁控兒拒撫養提告討回贈與土地 父子對簿公堂結果出爐

李姓老翁指控,他將名下土地贈與次子,約定「照顧晚年生活」,但次子取得土地後,卻拒絕撫養,他2021年11月間提起撤銷贈與告訴,要討回土地。法官判決駁回,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李姓老翁指控,10年前將名下土地贈與次子,約定「照顧兩老晚年生活」,但次子取得土地後,卻拒絕撫養,他2021年11月間提告撤銷贈與,要討回土地。次子抗辯,分產時並無約定,且他也願依能力撫養盡孝。法官以沒有證據認定是附有負擔之贈與,且已逾爲期1年的除斥期間,判決駁回,可上訴。

李翁指控,他2010年間已逾70歲,將中市名下1塊土地分贈兩子,約定要「照顧晚年生活」,但土地轉移登記數年後,次子態度丕變、漸行漸遠,春節團圓飯未見身影;連他2020年8月間生病住院,次子未負擔醫藥費、也未照顧,他隔年請律師發函請求履行扶養義務,遭次子回函拒絕。

次子抗辯,父分產時,並無任何附負擔約定,縱使有希望子女照顧之意,但不等同雙方有合意約定,他也願盡孝道,但母親在2015年住院,他因須獨力照顧2幼子,無法與胞兄輪流照顧,多次提出由他出錢請看護,卻屢遭拒絕;雙親住院或出院休養期間,他在假日都帶2子探望,絕無不聞不問。

次子說,父委請律師發函的內容,僅要求每月付1萬5000元撫養費;他回函說明,若真需要扶養,願依自身經濟能力扶養,並未拒絕,且父資力足以維持生活;另,父在2021年11月提起告訴,已逾除斥期間。

兩造不爭執事項有兩老均領有老農津貼、與長子同住,土地轉移時,並未訂書面契約。李母也作證說,土地過戶時,李翁口頭說:「年老要照顧我們、輪流吃飯」;次子當時回說,照顧父母是子女的責任,如果輪到他照顧,到他家吃飯也可以。

法官認定,不足以證明該贈與有「照顧兩老晚年生活」爲附負擔,且老翁主張次子10年前即未履行撫養義務,卻在兩子因土地涉訟後,才提訴訟行使撤銷贈與,早已逾除斥期間,於法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