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到7月各稅目 受疫情隔離者可延後繳稅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財政部7日將發佈解釋令延長今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受疫情隔離民衆之權益,包括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房屋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稅等七大稅目皆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可依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新冠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財政部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單數月報繳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稅等申報繳稅期間原爲今年5月17日、6月15日及7月15日,可分別展延至今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而今年第一季查定營業稅繳稅期限爲今年5月10日,受隔離者可展延至5月3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0日、6月10日及7月12日者,受隔離者也能展延至今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此外,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0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間爲今年5月31日,受隔離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至於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原爲今年5月10日、6月10日及7月12日,受隔離者繳稅期限可分別展延至今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