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物資強力支援抗疫 勞動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外

國內疫情嚴峻,臺北市新北市疫情警戒標準升至三級、全臺各級學校停課,讓不少民衆瘋搶民生物資勞動部近日再度發函,說明民生物資需求的製造、物流通路商等相關廠商,可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也就是說符合這規定的廠商可不受單日12小時限制、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額度、也可以例外「連續工作超過6日」。

勞動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制措施提升,短期民生物資需求激增,相關廠商爲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舉例,像是與民生相關的防疫物資、民生物資的生產、製造、物流相關的行業,例如紙箱等,這些都在這次的函釋範圍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 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勞動部指出,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

勞動部解釋,這部分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 ,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而且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

另外,勞基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也就是例休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部強調,僱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的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 46小時之限度計算。但僱主仍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7天內給予補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