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款假睫毛膠違規 「睫老闆超長效黏着劑」甲醛超標

北市政府衛生局睫毛膠水抽驗品質及標示不符規定產品。(圖/衛生局提供)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月份專案針對轄內藥粧店、賣場商行等抽驗「假睫毛膠水」化粧品15件,送衛福部食藥檢驗品質,其中1件睫老闆的「EX52.超長效假睫毛黏着劑(透明白膠)(製造日期:2017.04.20)」檢出「甲醛」83.7ppm (殘留限量75ppm)超標,已移請桃園市衛生局處辦。

臺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參議兼代科長王明理指出,衛福部於102年6月27日公告「化粧品中甲醛之殘留限量規定」,如於製造過程中,因技術無法避免之「甲醛」殘留限量爲75ppm,長期接觸「甲醛」會引起眼、鼻、呼吸道的不適,造成黏膜刺激、過敏,甚至可能導致皮膚病變。

本次專案抽驗15件假睫毛膠水化粧品,檢驗項目包含「甲醇(殘留限量:0.2%)」、「甲醛(殘留限量:75ppm)」、「苯」、「塑化劑(殘留限量:100ppm)」及標示查覈。抽驗產品中有3件標示誇大宣稱、3件標示不全、1件北市衛生局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2件移請新北市臺中市衛生局處辦。

誇大宣稱產品包含「Fix假睫毛強力接着劑(製造日期:2017.01.24)」、「泰萊軒假睫毛專用白膠(製造日期:106年7月1日)」等2件產品分別宣稱「植物性神經醯胺」、「24hr維持美麗眼妝」等誇大詞句。「花花二重膠水(白色)(製造日期:2017年3月10日)」宣稱「24hr維持美麗眼妝」等誇大詞句。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應注意選購小秘訣「一不二要」。(圖/達志意圖

另外,在標示違規方面,「公主李假睫毛膠水(製造日期:2015年6月28日)」未完整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全成分」,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處3萬元罰鍰。「甜心睫毛白膠」(製造日期:2016.07.05))」未完整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全成分」、「千緹睫毛專用接着劑(製造日期:2016.03.01)」未完整標示「製造廠地址、保存方法」,分別移請新北市及臺中市衛生局處辦。

王明理強調,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供應陳列,違反規定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

王明理提醒,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應注意選購小秘訣「一不二要」,包括「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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