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孩21樓扔盒裝牛奶砸傷老人 家長被判賠7萬

近日,瓊中法院審結了一起高空拋物致人身體損害案件,七旬老人紀某盒裝牛奶砸傷,9歲男童高空拋物,其家屬被判賠償7萬餘元。

根據案情通報原告紀某系吉林人,她退休後與丈夫來到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灣嶺鎮某小區居住生活

2019年1月22日10時左右,小區老年模特隊在樓下走模特步時,突然從樓上扔下來三盒紙盒包裝的牛奶,其中第二盒砸中紀某的頭部

排查,牛奶盒是一戶租戶家的9歲男孩袁某某從21層住房窗戶扔下來的。當天下午,紀某在男孩家屬的陪同下到屯昌協和醫院門診治療,經該院初步診斷爲,頭部外傷頸椎體向前滑脫。

事故發生後,2019年2月21日,紀某自感頸椎不適,到海南省人民醫院就診,被該院診斷爲頸椎不穩,脊髓型頸椎病建議住院治療。紀某採取門診治療的方式,先後到海南省人民醫院、海南省醫學院第一、第二附屬醫院(含烏石分院)、海口市人民醫院、瓊中人民醫院等醫院治療,同時在藥店自購藥品進行治療。

2019年3月29日,紀某經多次與男孩家屬協商醫療費用賠償事宜,因雙方就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紀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孩監護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萬餘元,並申請有關部門進行傷殘等級司法鑑定

經鑑定,紀某身體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後期康復費用需1萬元左右。同時,司法鑑定確認紀某的頸椎不穩、脊椎型頸椎病與被扔牛奶紙盒砸中頭部存在關聯性

法院審理認爲,袁某某系限制行爲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民事侵權行爲應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一方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袁某某實施的侵權行爲,導致紀某身體受到損害,其應承擔賠償責任,紀某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男孩的監護人向紀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