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進行時丨私拉“電線”,小心侵權
案情回顧
原告爲銀川市興慶區某小區一樓房屋業主,被告馬某某爲該小區同側三樓房屋業主。2023年4月,被告馬某某從樓棟外牆的配電箱內引出電源供自家使用,電線佈設在樓棟外部並經過原告住宅的陽光房頂部,原告認爲此舉給自家造成安全隱患,多次要求該小區物業公司解決此問題,但均未得到有效解決,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馬某某拆除該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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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被告馬某某從樓棟外牆的配電箱內引出電源,電線佈設在樓棟外部並經過原告住宅的陽光房頂部,其行爲未經供電部門的許可,且存在安全隱患。原告作爲相鄰業主,有權要求馬某某消除危險,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馬某某拆除電線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相鄰損害防免】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動產時,要防止和避免損害相鄰之不動產的安全,如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時,要注意避免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九十五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來源:興慶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