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優先購買權只適用於承租人和共有人

基本案情

1951年,樑女士委託自己的表姐周女士購買了廣州越秀區天路崔府街的一幢兩層房屋,並辦理了《房地產權證》,產權人爲樑女士。之後該房屋一直由周女士代理收租管理;由於樑女士向周女士借款5500多元,於是雙方約定房屋第二層歸周女士所有,但雙方並未形成書面協議,也沒有辦理房屋共有權登記。之後,案涉房屋又加蓋了第三層。1993年,樑女士將案涉房屋私自贈與了何女士,但案涉房屋仍由周女士的兒子周先生居住並管理。2006年,何女士又將案涉房屋出售李先生。李先生支付了全部樓款後,周先生不肯搬離,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周先生馬上向法院起訴主張樑女士的贈予行爲無效;何女士的買賣行爲無效;其是案涉房屋的共有人。法院以李先生提起的訴訟須以另外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中止了該案的審理。

案件中,原告認爲:1、樑女士是在共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贈予的,何女士在未通知居住人、承租人的情況下轉讓。因此,贈予及轉讓行爲無效;2、無論是贈予行爲還是轉讓行爲均是違法的;3、樑女士在同意將案涉房屋第二層所有權更名在周女士名下,未經共有人周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將案涉房產無償贈予給何女士,損害了共有人的利益;4、無需證據,可以推定爲第三層歸周先生所有;5、樑女士的三次委託,同意周女士對案涉房屋進行處理,因此周女士完全有權登記在其名下。

但實際上,原告既不是整棟訴爭房屋的共有人,也不是訴爭房屋第一層的承租人,原告對訴爭房屋沒有優先權。樑女士將房屋贈與何女士的行爲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何女士將案涉房產轉讓給李先生的行爲有效,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訴爭房屋2樓歸其所有的觀點屬於“三無”的觀點:一無合意、二無合同、三無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最後法院以周先生不是案涉房屋的共有人,故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房地產律師首席律師張旭鋒點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優先購買權只適用於承租人和共有人。在對承租關係或共有關係無法確認的情況下,是無法主張優先權的。共同出資並不必然等同於共有關係。無論是買賣還是贈與,均應簽署規範化文件,保存必要的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今後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