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看“四川女婿性侵岳母案”,這場悲劇,比你想的還要惡劣

俗話說事不過三,意思就是人要有自知之明,對於自己所犯錯誤在別人給予了第一次原諒之後要懂得反思。可有人卻偏偏不懂得這個道理,接二連三的犯下錯誤,最後的結果就是自食惡果。

在本文中就曾發生過這麼一件事,女婿覬覦丈母孃美色而對其進行侵犯,而這個被侵犯的丈母孃爲了女兒的名聲並沒有報警,可沒想到這個禽獸女婿看到丈母孃並未報警竟然在下半夜又對其進行了侵犯,最終被其妻子發現報警而鋃鐺入獄。

2007年8月14日四川某派出所接到了一女子報案稱其母親被人侵犯了,等民警趕到現場後詢問該女子母親之時,對方卻是一問三不知反而不斷地看向其女兒。最終還是女兒告訴了民警實情稱,侵犯該女子母親的正是女子的丈夫張文。

這讓在場的民警都傻了眼,女婿侵犯自己的丈母孃,還是在第一次得逞的情況下又再次侵犯,這到底是怎樣的禽獸才能做出如此之事?

女婿名叫張文,和其他犯罪中來自貧苦農村,沒受過教育不同,這個張文家境在老家屬於小富之家,而張文本身也曾上過大學接受過高等教育。2006年張文從成都回到了老家南通並結識了妻子王麗。

彼時的張文長得文質彬彬,帶着一副眼鏡,出口成章,滿是書生氣,而沒怎麼讀過書的王麗從小就對讀書人十分仰慕,因此在和張文結識後不久王麗就主動對張文發動了攻勢,對其展開追求。

而張文看到王麗長相也是清純,身材也還不錯,因此便同意了與之交往。但當時的張文本沒有和王麗結婚的打算,可後面發生的事情卻改變了張文的想法。在和王麗戀愛後不久兩人發生了關係並在4月份的時候王麗懷孕了。

突如其來的孩子讓張文只能和王麗結婚,而此時張文才第一次見到王麗的母親,自己的丈母孃於某。於某彼時剛好40歲,其在16歲時就生下了王麗,之後保養的非常好,因此看起來就像是30出頭一般,甚至走在大街上還有人誤會這對母女是姐妹。

相比於王麗的青春其母親於某身上更有一種成熟的魅力,這種虛無縹緲的魅力深深地吸引了張文。因此在張文第一次見丈母孃的時候其就偷偷多看了幾眼,這讓於某感到很是冒犯,認爲這個張文是個好色之徒,日後肯定要出軌。因此於某極力勸說女兒將孩子打掉,與張文分手。

但奈何此時的王麗已經完全沉浸於張文的甜言蜜語之中了,因此其堅持要和張文結婚。而於某自從老伴去世後就只有這麼一個女兒,對其極爲寵愛,因此女兒執意要與之結婚於某也沒有任何辦法,只能祈禱自己的猜測是錯誤的。

然而於某怎麼也想不到,她的猜測是對的,而且日後女婿將做出禽獸不如的事情來。

2007年4月份王麗產下一子,由於其在醫院上班而醫院又是個時時刻刻都缺人的地方,因此王麗在產後一個月就上班來去了。家中的孩子一時之間沒有人帶,不得已只能請母親於某來家中幫忙帶孩子,就這樣丈母孃於某來到了女兒女婿的家中。

一開始張文對於丈母孃的到來並沒有做出出格的事情,一來因爲於某對張文的印象很不好,經常不給他好臉色看。二來是因爲當時妻子王麗每天都會準時下班,她張文幾乎同時到家,沒有和於某單獨相處的時間。

可一切都在2007年的八月份發生了改變,由於值班調動王麗被安排到了晚上上班,這也就意味着王麗晚上不在家,家中只有張文和母親於某。

兩人同在一個屋檐之下難免要進行交流,而於某也不再好整天對着女婿冷眼相對,避而不見,久而久之在相處之下,於某對於張文的態度夜有所好轉,甚至有時候張文還會主動幫丈母孃幹活,這讓於某認爲是不是之前自己對於這個女婿有所誤解。

殊不知危險正在向丈母孃於某靠近,張文之所以要獻殷勤就是覬覦丈母孃於某,其妻子經常要值夜班而自己白天要上班,加上之前生孩子的時間,兩人之間已經很久沒有過夫妻生活了。

8月13日晚妻子王麗又是值班,當天天氣炎熱而不巧的是家中斷電,沒有了空調和風扇孫子熱的一直在哭,因此丈母孃於某隻能不斷地給孫子扇扇子,十幾分鐘下來於某也是熱的渾身是汗,爲了散熱其在房間內只穿了一身睡衣,身材顯露無疑,同時將房門半掩着。

晚上十點同樣熱得睡不着的張文來到客廳閒坐卻無意中發現了丈母孃半掩的房門,其上前偷窺剛好看到了於某穿着睡衣的樣子,這讓張文瞬間氣血上涌其認爲於某半掩的房門是在暗示自己,因此其衝進房間將於某侵犯。

而被侵犯的於某爲了女兒的名聲並未報警而是打算將這件事埋在心底,可沒想到到了下半夜這個禽獸張文竟然再次闖了進來對其侵犯。

知道第二天女兒王麗回家發現事情不對勁,在其逼問之下才得知此事。

事後張文被以QJ罪進行逮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違背婦女意志而強行與之發生關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張文對自己的丈母孃進行侵犯,其行爲與禽獸無疑,因此最終法院判決張文五年六個月刑期。

這一案件案例:回看“四川女婿性侵岳母案”,這場悲劇,比你想的還要惡劣被披露後,網友紛紛譴責張文簡直禽獸不如,其日後如何能夠面對妻子,面對女兒呢?

(《案例:回看“四川女婿性侵岳母案”,這場悲劇,比你想的還要惡劣》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