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借名買房糾紛:登記人不配合,房產律師剖析強制過戶勝訴案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情況概述

在北京市東城區,一場關於房屋產權歸屬的糾紛引發了法律訴訟。原告趙淑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判令被告趙志強、趙俊傑、趙俊坤協助趙淑梅辦理北京市東城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使三被告將各自名下 20%的產權份額過戶至趙淑梅名下;二是要求案件受理費由趙志強承擔,以此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房屋產權不明的問題。

2004 年 6 月,趙淑梅因個人因素,借用趙志強、趙俊坤、趙俊傑的名義,與劉大鵬(劉大鵬佔該房屋的共有份額爲 20%,趙淑梅與劉大鵬無異議,且劉大鵬爲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合同履行需配合過戶)共同購買了涉案房屋。趙淑梅認爲自己與三被告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且自己是實際所有權人,這一點已被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

一審時,由於涉案房屋尚未轉移登記至趙志強、趙俊傑、趙俊坤名下,法院判定趙淑梅要求三人辦理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缺乏支持前提。一審判決後,房屋所有權登記情況改變,涉案房屋已轉移登記至趙志強、趙俊傑、趙俊坤名下,房屋共有爲按份共有,各方份額均爲20%。趙淑梅覺得辦理轉移登記的條件已具備,但趙志強拒絕履行義務,致使過戶受阻,趙淑梅只好再次起訴。

二、法庭各方觀點

(一)原告主張

趙淑梅在法庭陳述,當初借名買房是基於家庭內部協商,購房款由自己支付,與三被告無關。借名買房合同已被法院認定有效,現房屋產權登記也滿足過戶條件,三被告應依約協助辦理過戶,以實現借名買房的初衷和維護自身權益。

(二)被告答辯

1. 趙志強辯稱:趙淑梅回家後無收入,自己做生意將收入和資產交給她,家庭財產混同未分家。涉案房屋購房款雖由趙淑梅支付給賣家,但這筆錢是自己先給她的。趙淑梅曾脅迫自己寫遺書等,導致自己有家難回。如今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住房,因此不同意趙淑梅的訴訟請求,想保留房屋份額保障居住權益。

2. 趙俊傑、趙俊坤辯稱:認可之前法院判決結果,同意趙淑梅的訴訟請求,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維護家庭和諧與法律公正。

(三)第三人意見

劉大鵬表示,趙淑梅借三被告名義購房屬實,涉案房屋系趙淑梅與自己共同共有,同意趙淑梅的訴訟請求,也願意配合辦理過戶。

三、法院查明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趙志強與陳桂君系夫妻,育有四個子女,即趙淑梅、趙貴、趙俊坤、趙俊傑。趙淑梅與劉大鵬原系夫妻,後離婚。

2004 年 6 月 8 日,案外人錢正鬆與趙淑梅、趙志強、趙俊傑、趙俊坤、劉大鵬簽署《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東城區二號房屋,價格 11 萬元。之後,趙淑梅等人取得產權證,趙志強、趙淑梅、趙俊坤、趙俊傑和劉大鵬各佔 20%共有份額。2013 年 9 月 6 日,趙俊坤將其產權份額贈與趙淑梅。

2013 年產權登記顯示,該房屋爲趙志強、趙淑梅、趙俊傑和劉大鵬共有,其中趙志強佔 20%,趙淑梅佔 40%,趙俊傑佔 20%,劉大鵬佔 20%。後因產權證書與實際購房不符,劉大鵬、趙淑梅、趙俊傑、趙志強、趙俊坤起訴錢正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經一審法院調解,各方達成協議:一是錢正鬆於調解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將房屋變更登記至劉大鵬、趙淑梅、趙志強、趙俊坤、趙俊傑名下;二是劉大鵬、趙淑梅、趙志強、趙俊坤、趙俊傑於調解生效後十日內協助錢正鬆將另一房屋變更登記至錢正鬆名下。法院 2016 年 9 月出具調解書確認協議效力。

2019 年,趙淑梅起訴三被告,請求確認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有效並要求三被告配合將產權份額登記至自己名下。一審法院認定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但因房屋未過戶至三被告名下,未支持趙淑梅要求過戶的請求,判決確認合同有效,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趙淑梅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 2019 年 10 月 1 日涉案房屋產權登記變更爲共同共有,因有劉大鵬且爲共同共有無法單獨轉移份額,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難以支持,趙淑梅可另行主張,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 年 1 月 3 日,涉案房屋不動產登記爲原、被告及第三人按份共有,每人份額 20%。

四、法律分析與判決結果

從法律層面看,趙俊傑、趙俊坤承認趙淑梅的訴訟請求部分,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拘束力,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已有生效判決認定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有效,所以三被告應依合同履行義務。趙淑梅作爲借名人,要求出名人過戶的訴訟請求有合同依據。之前訴訟中導致過戶不能的障礙已消除,所以趙淑梅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趙志強、趙俊傑、趙俊坤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分別協助趙淑梅將登記在趙志強、趙俊傑、趙俊坤個人名下北京市東城區二號房屋的共有產權份額變更登記至原告趙淑梅名下。

五、案例啓示

在處理此類房屋借名買房糾紛時,作爲律師,深知合同效力和證據收集至關重要。本案借名買房合同有效是趙淑梅勝訴的關鍵前提,所以在類似案件中,當事人要重視合同簽訂,確保內容明確、合法,避免模糊或違法條款,防止日後糾紛。

同時,當事人要注重證據收集保存,如購房款支付憑證、房屋實際使用情況、借名買房溝通記錄等,這些證據能有力證明事實和當事人意圖,在糾紛發生時支持自己主張。此外,處理家庭財產糾紛要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儘量協商、調解解決。若協商無果訴諸法律,要尊重法律權威和判決結果,維護法律尊嚴公正。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