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聲請基泰建設假扣押被駁回 北院這樣說

臺北地方法院庭長林鈺琅說明假扣押裁定結果及理由(林偉信攝)

臺北市政府針對受災戶安置費用、市府財產損失、現場工程及鑑定費用等,向基泰建設聲請第一波假扣押遭駁回,臺北地方法院13日說明理由,認爲基泰建設資本額高達50億元,且曾表示願意提撥1億元支應救災,再加上沒有指出基泰建設有財務異常,而難以清償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北院 說,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釋明之責。

所謂「假扣押的原因 (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爲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爲無資力等情形。

「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居等情形。因此,債權人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的事實上主張,必須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如果債權人未同時提出任何供釋明用的證據,縱使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爲已補釋明的欠缺,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的聲請,應予駁回,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

聲請假扣押事件之債權人對於程序事項如果有任何疑問,可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繫詢問,亦可具狀表示意見;如果對於假扣押裁定不服,亦可提起抗告,依審級制度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