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拿回扣押物被駁「拿聲請狀證明」 王炳忠:院檢活見鬼!

王炳忠今到北檢領取證人旅費。(圖/記者張曼蘋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因周泓旭案去年底以證人身份赴臺北地檢署接受18.5小時偵訊,他與父親王進步等人今天上午9時許現身北檢領取證人旅費530元,「爲什麼當天就該給的證人費,拖到只給一天時間領?」同時質疑臺北地院指稱他們未向北檢聲請返還扣押物,「真是鬼遮眼、活見鬼!」

王炳忠表示,雖然北檢發出證人費領取通知書日期是1月5日,但他與家人是11日下午才收到,其他證人最快收到也是10日晚間,看到才發現最後一天領取日就是12日,還須「本人在上班時間領取」,「當天就應發給法定證人費,竟需證人經律師提醒後主動聲請纔有,領取還限制這麼這麼短時間內就逾期,拖到只剩一天。」

至於聲請返還扣押物部分,王炳忠解釋,所有當事人早在去年12月29日就已向北檢遞狀,聲請證人費及返還扣押物都寫在同一份狀上,上頭還蓋有北檢收發章,媒體都曾報導,到底是北院責任,還是北檢在說謊?而北院裁定書內容主要是駁回聲請,因「聲請人未曾向臺北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真的是鬼遮眼、活見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