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下旬公佈施行 違者最高罰5萬

北市制定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共14條,明定北市法定禁菸場所全面禁止使用新興煙品,違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北市衛生局提供/遊念育臺北傳真)

臺北市去年通過《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覈定,預計在3月下旬公佈施行,北市衛生局指出,爲妥善管制電子煙、加熱式煙品,北市制定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共14條,明定北市法定禁菸場所全面禁止使用新興煙品,違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新型煙品層出不窮,北市衛生局長黃世傑指出,世界衛生組織(WHO)已發表聲明,所有形式的煙品,包含電子煙及加熱式煙品等新興煙品在內,均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北市制定「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全面禁止任何人制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煙品或其組合元件,預計在3月下旬公佈施行。

北市衛生局指出,全文共計14條,其中包含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爲18歲)不得使用新興煙品;違反規定者,應限期接受戒治新興煙品相關教育;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煙品相關教育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強調,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煙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爲18歲);違反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菸害防制法》規範的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煙品,違反規定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北市衛生局指出,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新興煙品或其組合元件,違反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未限期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北市更首創校園周邊50公尺內全面禁止加熱式煙品,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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