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奸拍裸照「情堪憫恕」?最高院判刑3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戴男與女友在2015年12月初分手,他在同月25日下午2點,到她位於新竹市租屋處前等待,見她自外返回後,上前與她攀談未果,他就利用她開啓大門的機會侵入屋內,她要求戴男離去但遭拒,雙方於是發生口角衝突,她因而哭泣。

戴男爲了阻止前女友哭泣,持水果刀抵住她脖子2到3秒,隨後放下刀子,兩人交談約20分鐘,戴竟獸性大發,強脫她的衣物加以性侵,然後再趁她不注意時,持手機拍攝她的全身裸照,恐嚇她不準聲張,後來她找妹妹一起購買事後避孕丸,並報警處理。

新竹地院認爲,戴男與被害人有感情糾葛,因一時情緒衝動而性侵對方,性侵過程沒有以暴力毆打她,未造成被害人外傷,且他犯後坦承犯行,有「情堪憫恕」的情況,符合減刑規定,將他依強制性交罪輕判2年、緩刑5年,恐嚇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認爲量刑過輕,就強制性交罪部分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高院認爲戴男的行爲惡性重大,沒有值得同情之處,不符合減刑規定,將他改判3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戴男須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