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移工變非法居留 勞動部提醒僱主應協助辦理展延
▲爲防堵新冠肺炎疫情,移工也紛紛戴上口罩防疫。(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外籍移工來臺工作,入境後除由僱主向本部申辦聘僱許可等事項外,還須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辦移工居留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居留證的有效期間,與聘僱許可系依據不同法規核發,實務上可能有效期不同的情形,提醒僱主及仲介應注意,以避免移工逾期居留。
發展署表示,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居留證的效期屆滿日,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可能因護照效期、期滿轉換由新僱主接續聘僱或其他因素,而與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所核發的聘僱許可屆滿日不同。
因此,移工居留效期屆滿,但聘僱許可仍有效時,可向移民署申請展延居留證效期;若不辦理展延,就要依期限離境。
發展署提醒,僱主及仲介可協助移工確認居留證效期,並注意居留證的屆滿日,提早至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展延。
若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繼續存在,移工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纔可再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因此,移工若逾期居留,除處以罰鍰外,原居留原因消失後仍應於期限前出國,未依規定出國將管制移工來臺工作,日後將影響該名移工入出境臺灣的權益,並進而影響僱主用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