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丁貴燒國旗、撞員警 全獲不起訴

去年228自由臺灣黨黨主席蔡丁貴號召支持者廣場前焚燒國旗衝撞滅火員警,轉移到228公園時,再攻擊撞倒員警,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污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送辦;不過,臺北地檢署調查後,都以罪證不足爲由,27日將蔡處分不起訴。

檢方偵查時,蔡丁貴行使緘默權,僅辯稱他的公民教育運動就是一個政臺理念的表達等語。

警方移送指控,去年2月28日下午2點30分,蔡丁貴與支持羣衆齊聚自由廣場,蔡於牌樓前焚燒中華民國國旗,黃姓警員見狀,立即持滅火器上前撲滅火勢,卻遭蔡衝撞,造成黃員手部脫皮紅腫等傷害。

3時5分蔡丁貴又率衆前往228公園,當時228公園正舉辦「二二八70週年中樞紀念儀式」,蔡與羣衆欲由非主辦單位規畫入口進入會場,被執行會場安全的警員阻擋,蔡又被控身體衝撞警員,導致警員重心不穩跌倒受傷。

警方於是,告發蔡丁貴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污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警方依法送辦。

檢方認定,蔡丁貴被控焚燒國旗部分,也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國旗,確實符合法規所訂定的比例圖形顏色,不能以侮辱國旗罪名相繩,且因沒有延燒,不構成公共危險。

至於衝撞警員部分,檢方認定警員在自由廣場身着便衣外套、戴口罩頭上並未戴警帽,再加上現場人潮衆多,其中包括不同立場民衆,蔡是否得以立即辨識警員身份,不無疑慮,在228公園受攻擊警員驗傷結果與其所述狀況不符,再加上無蒐證影像,檢方均認定罪嫌不足,將蔡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