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柯提自備車位 北市交通像政府的腦袋打結了?

作者呂秋遠(律師)如果政府要將買車車位連結,究竟要如何才能辦得到?

我想了很久,大概就是透過立法院立法,將往後汽車牌照的發放與車位證明連結在一起,也就是說,以後必須先有車位的產權,或者是固定車位的出租證明,纔可以持此向車商購買汽車。我大概查閱了一下日本的相關規定,日本人如果要買車,必須到警察署警察局)填寫並申請自動車保管場所證明書,這就是我們俗稱的車庫證明。

這項法律規定,是根據「自動車の保管場所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在昭和三十七年六月一日製訂,最近一次修正是平成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日本人認爲,買車就必須要有車位,所以由國會立法,通過相關規範

其實,關於「買車附車位」的必要性,涉及交通專業部分,我暫時沒有意見。不過,我對於政府單位認爲可以直接管制的想法很有意見,因爲,這是要立法的,而且即便立法,是否有違反憲法人民基本權,都還不確定。

我比較想思考這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就是,臺北市長能否立法,決定買車必須搭配停車位?這麼說好了,車籍管理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政府能否要求如果車主未出示相關租車證明或車位所有權,一律不核發牌照?這大概於法無據。如果不行,買車一定要有車位,這個政策如何在臺北市實施?這是限制人民權利行政措施,如果沒有中央立法,臺北市政府究竟要依據何種法規?又要怎麼具體實行?這可不是劃停車格,由地方政府決定就可以。

這件事情,沒有中央立法,臺北市政府根本不可能做得到。如何以市府行政命令或是議會法規,限制人民購車自由?

其次,臺北市交通局更有趣。竟然可以提出這樣的說法:「買冰箱電視,也要知道家裡有位置放。」我買冰箱電視,就算沒地方放,也不關政府的事情吧?我買冰箱想擺在門口球鞋,買電視拿來射飛鏢,難道政府也要管?電視冰箱有沒有地方放,跟車子有沒有地方停,完全是不同的類比。交通局管到私人電器用品的擺設,是不是住海邊

其三,交通部的迴應也相當特別,竟然說,「買車要求車位,恐導致房價高漲。」交通部的反應,至少應該是:「該政策必須經行政院凝聚共識後,送交立法院審議,恐非地方政府層級所能決定。」怎麼會直接像是認可「臺北市政府有權限要求買車一定要附車位」?交通部不管停車與塞車對策,反而管起內政部的房價,也着實讓人覺得反應奇特

臺北市長管交通部與立法院,臺北市交通局管電器用品、交通部管房價高漲,這應該是非常詭異的政治現象,值得我們仔細推敲,臺北市的交通,是不是已經真的像政府的腦袋一樣打結了?

嗯,我想應該是的。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已獲本人授權同意。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