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營業稅店家 繳納期延長到2月11日至20日
▲108年第4季及109年1月的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延長到2月11日至20日。(圖/翻攝自pixabay、示意圖)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採查定課徵的店家,原定今年2月1日到10日繳納最近一期的營業稅,但是因爲今年農曆春節正好是1月底,考量稅單寄達的因素,所以延長到2月11日到20日繳納。
高雄國稅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店家、課徵時程兩種,一種爲按季課徵;一種是按月課徵。按季課徵的店家去年第4季的開徵期落在2月1日到10日,按月課徵的店家,今年1月的開徵期也落在今年的2月1日到10日。
考量2月要開徵,稅單必須要先寄到,但1月下旬正好遇到農曆春節連假,可能來不及順利送達,爲了保障納稅店家的權益,將這一期的營業稅繳納時間延至2月11日到20日。
高雄國稅局指出,目前提供店家繳納營業稅的方式相當多元,包含現金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以及晶片金融卡網路或ATM繳納、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網路繳納、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話語音或網路繳納,民衆可以選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