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前繳納 小攤商扣減營業稅 10/5前申報

依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認定課稅,小規模營業人需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等四個月1~10日繳納營業稅,每季申報案件約49萬件,適用1%營業稅率。

官員指出,因小商家的銷售額是由國稅局查定,例如國稅局認定某家便當店每月銷售額爲15萬元,因此覈定課徵每月營業稅負1,500元、每季繳納4,500元。

另我國營業稅屬於內地消費稅性質,也就是針對境內銷售的最終買受人課徵,多半皆爲消費者,若爲營利事業等,可以依照進銷項憑證抵減,也就是以進貨發票認定進貨時承擔的營業稅額並在申報銷貨發票營業稅時一併抵減。

國稅局指出,以小規模營業人而言,其進貨發票若涵蓋營業稅負,且查定稅額已達到起徵點,即可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申請扣減,也就是在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額內按10%比例扣除進貨發票涵蓋的營業稅額。

官員舉例,一家北市的A商號每月查定銷售額爲18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原爲5,400元(18萬元×1%營業稅率×三個月)。若該商號每季進貨發票金額約21萬元,以營業稅5%設算,每季進項稅額約10,500元。

若A在今年10月5日前向稅局申報扣減查定稅額,今年第三季營業稅可扣減10%的進項稅額,即1,050元,A第三季只需繳營業稅4,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