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無犯罪所得 永豐金案不宣告沒收

永豐金超貸案沒有證據證明何壽川被告還保有犯罪所得,所以不予宣告沒收。(本報資料照片

永豐銀行。(資料照,林資傑攝)

被視爲重大金融犯罪的永豐金超貸案,何壽川被判刑8年6月,臺北地院卻沒有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理由則是沒有證據證明何壽川等被告保有犯罪所得,所以不予宣告沒收。

北院不予宣告沒收的理由指出,三寶集團之後遲未返還永豐餘公司元太公司1700萬美元款項;又遲至2013年間,另以臺銀聯貸借款返還永豐金租賃公司、SPC公司6000萬美元款項,但是到了2017年上半年,還持續向永豐金租賃公司借貸多筆款項未還。

但是,因超貸案被察覺後,三寶集團已經出售1788大樓並償還款項給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公司、元太公司。此外,也沒有證據證明何壽川等被告還保有犯罪所得,所以不予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