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設立環評解套 環保署預告調整部份標準

環保署說,過去屬優良農地、工廠之設立或園區興建或擴建,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非屬優良農地,並扣除非屬農用土地及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毗鄰受污染、不適農作、周邊爲都市、工業區、交流道等農地,工廠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放寬爲申請開發面積或累積開發面積三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至於環評標準上,維持船隻安全進出及港埠正常營運進行維護浚挖,可免實施環評規定。海水淡化廠興建或擴增處理量,屬臨時救急抗旱救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規定。加嚴風機與最近建築物應實施環評距離。修正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與展覽會、博覽會或展示會場以整體開發面積爲認定標準,並新增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評規定。修正纜車應實施環評規定。 增訂太空發展法所設置國家發射場域應實施環評規定等六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