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信託民營股東增資權被剝奪 訴訟3月底開庭
去年11月10日,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引入獲西安財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西安財金”)增資20億,公司第一大股東變更爲西安財金,民營股東欲同步增資,但國家金融局陝西監管局下發《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限制民營股東參與長安信託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增資權。
對於這一決定,長安信託民營股東不服,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陝西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該案經兩次延期,近期將開庭審理。
增資風雲
2023年11月10日,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信託”)公告稱,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陝西監管局(下稱“陝西監管局”)覈准,公司董事長變更爲杜巖岫。同時,公司獲西安財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西安財金”)入股,註冊資本由33.3億元增加至53.24億元。公司第一大股東變更爲西安財金。
對於這份公告,長安信託民營股東方迅即做出反應,11月9日,長安信託股東方上海淳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淳大”)官方微博發佈內容稱,6月14日,陝西監管局下發《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限制民營股東參與長安信託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增資權,而僅隔一天後,西投控股單方面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廢除了長安信託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單方面引進西安財金增資20億元的方案,強行剝奪了民營股東增資的權利。
公開資料顯示,在增資前,西投控股爲長安信託第一大股東,持股40.4391%;上海淳大持股21.8034%;上海證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證大”)持股15.5972%;上海隨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隨道”)持股14.6915%;陝西鼓風機(集團)有限公司持股6.1081%;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投資服務中心持股0.9724%;西安廣播電視臺持股0.3883%。三家民營企業股東合計持股52.09%;包括西投控股在內的國有股東持股47.91%。
長安信託增資計劃於2022年12月份提出。上海淳大此前在官方微博中介紹,2022年12月2日,陝西監管局發來《金融監管提示書》,責令長安信託以自有資金完成非標資金池和非標資產清理工作,並立即致函各股東單位啓動恢復計劃,增資不少於20億元。
對於增資,上海證大、上海淳大、上海隨道公司《關於變更註冊資本事宜的回函》表示願意承擔增資義務,望合法合規推進增資事宜。2023年1月13日,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關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議案》,由西投控股、淳大、證大、隨道和西安高新5家公司增資,增資完成後總體比例保持不變。
民營股東提起訴訟維權
陝西監管局的要求中稱:“5個自然日內向我局全面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情況,並就一致行動關係及選派董事超比例問題進行整改。同時,在長安信託目前已經啓動的增資程序中放棄增資”。 2023年6月6日,陝西監管局下發《監管強制措施事先告知書》。陝西監管局表示,因爲相關方未按期整改,限制對於三家股東在已啓動的增資程序中增資。
民營股東方對此表示:“我們自始至終都表態,將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增資,但是由於被非法限制增資,國有企業股東單方面增資後,最終導致民營企業股東股權被稀釋”。
去年6月16日,對於上述監管措施,上海淳大、上海證大、上海隨道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或停止執行。8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總局出具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陝西監管局做出的《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上海證大、上海淳大又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陝西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陝西監管局做出的[2023]1號《中國銀保監會陝西監管局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請求撤銷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做出的金行復決字[2023]53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兩家民營股東在起訴狀中認爲,《責令整改通知》中稱實控人認定錯誤。長安信託另一家民營股東上海隨道股權向上穿透後和上海淳大、上海證大沒有關係。上海淳大、上海證大沒有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與上海隨道形成一致行動關係。上海淳大、上海證大是2007年成爲長安信託股東,目前持股比例分別爲21.8%和15.6%,並非長安信託控股股東,而且作爲民營小股東,並非關聯交易,也沒有披露義務。實際上,長安信託實際控股股東爲目前長安信託的單一最大股東西投控股,其持股比例爲40.44%。”
針對提名董事超比例問題,上海淳大、上海證大表示,上海淳大和上海證大合計提名董事3名,未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11名)的1/3。事實上,長安信託的單一最大股東西投控股提名了4名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因而認爲,上海淳大、證大無須整改,需要整改的反而是西投控股。
此外,上海淳大、證大還認爲,在沒有收到任何調查、問詢、覈實情況下,沒有收到任何調查報告文書,直接在毫無徵兆情況下收到整改通知,這種監管方式在程序和規範性存在瑕疵。
在限制增資權方面,上海淳大、證大認爲,強制監管措施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關於審慎經營相關規定,但同樣該法中關於審慎經營並不包括股東結構,沒有理由和依據限制民營股東增資,而強制監管的決定還突破了《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該辦法中限制的股東經營管理權並不包括增資權,爲被告擅自增加。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上海證大、淳大在行政複議被駁回後,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兩次延期後,將於3月底正式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