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依法律角度來看,由哪個國家審判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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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熱門話題之一,就是涉嫌殺人的香港青年要來臺投案,我們到底該不該「收留」他的問題。
先不管政治上的考量,我們來談談這個案子牽涉到的「審判權觀念」。
顧名思義,審判權就是某個國家有沒有權力去「管」某一個犯罪的問題,因爲最近中華健兒在亞錦賽成功擊敗日本奪冠,所以喵法官就借用棒球規則來談這件事。
審判權,就好像是棒球的「守備範圍」。一支球隊從捕手、投手、一、二、三壘手、游擊手、左、中、右外野手,總共有9個人,在對手打擊時,守備陣容就由這9個人構成。
到底哪些球該接、哪些球又不需要接呢?
首先,界內的球要接,這是當然的道理,刑法上就叫做「屬地主義」--所有在我國境內的犯罪,我們當然可以管,不管是臺灣人殺臺灣人(滾地球)、臺灣人殺歪果仁(平飛球)、歪果仁殺臺灣人(高飛球)、歪果仁殺歪果仁(不規則彈跳),通通可以管。
本案的香港青年如果是在臺灣犯罪、造成有人在臺灣死亡,依據屬地主義,我們是有審判權的。
接下來,從界內跑到界外、或是從界外跑到界內的球,要不要接呢?刑法這套棒球規則認爲,也要接,這叫做「隔地犯」--在臺灣犯罪、造成在外國的人受損害;或是在外國犯罪、造成在臺灣的人受損害(例如打越洋電話行騙),我們也可以管。
那始終都在界外的球,總可以不接吧?不管是行爲、還是結果,通通都在外國發生的犯罪,難道我們還要管?臺灣雖然四面環海,算是住海邊,但也不需要管這麼大吧?
不不不,某些情形還是得管,首先,很嚴重的犯罪,就算髮生在國外,也是得管,比方說孫中山在日本組成同盟會,鼓吹推翻滿清、創立民國,如果你是滿清政府,豈能不管?最近比較有名的例子,則是把詐騙集團加進來管,所以臺灣詐騙集團在肯亞設機房騙在日本的韓國人,臺灣法院也還是能管。
其次,公務員在國外犯特定犯罪,也可以管;外國人對臺灣人在國外犯重罪、臺灣人在國外犯重罪,也是要管。
從棒球術語來說,這叫做「界外接殺」。
在確定臺灣有審判權之後,就要分配由哪一個法院來審這個案子,棒球術語上,這叫做「守備位置」,該左外野手接球,一壘手就別衝去湊熱鬧了。但守備位置也可能會重疊,最常見的就是二壘手、游擊手的情形,也就是一個案子,二個以上法院有管轄權,這就叫「管轄競合」。
寫到這裡,不能不提一下臺灣怎麼看待對於大陸的審判權。
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大陸是臺灣的領土!所以在大陸發生的犯罪,不管是大陸人殺大陸人、大陸人殺歪果仁(外國人)、歪果仁殺大陸人、歪果仁殺歪果仁,臺灣的法院通通可以管。
但大陸可是有將近14億人口,我們哪管得了?
沒辦法,很久以前那個「大巨蛋球場」聽說是我們家的,總是希望能夠去接接球,懷念一下。
但有趣的是,臺灣對於香港、澳門的審判權,又有不同的看法,基本上就是把香港、澳門當作外國來看待。所以在無間道(地點在香港)裡,琛哥殺了黃警司、劉健明害死了阿仁,臺灣通通管不着。
爲什麼會有這種「差別待遇」呢?其中一個可能的解釋,就是臺灣認爲大陸是我們的領土,而香港、澳門是英國跟葡萄牙的,也就是我們的心,還留在1949年。
另一個可能的解釋,就是法律規定大陸是臺灣的領土時,香港、澳門還是英國跟葡萄牙的,等到香港、澳門還給大陸時,臺灣立法者的想法,已經隨着時代轉變而有所不同。
不管如何,我們管得了魏瓔珞,但管不到無間道,就是這麼神奇。
最後要說的是,審判權也可能出現競合,也就是某一犯罪,依A國的法律A國可以審判,依B國的法律,B國也可以,這樣的情形,誰審都不算錯。
當然,理想狀態是由其中一個最適合的國家去審判,然後其他國家都欣然接受這個結果,這就是世界大同。但這樣的路,可能還要走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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