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來「迴避制度」?上訴4次都遇同一個審判長
▲臺灣司法首例!連續上訴4次竟都遇同一個審判長。(圖/翻攝自GoogleMap)
四次判決都遇上同一個審判長,這還是臺灣司法史上頭一遭。臺東縣政府前社會處副處長郭仲智,14年前被控涉嫌收賄新臺幣10萬餘元,儘管他提出不在場證明,法院也缺乏直接證據,卻仍判刑12年定讞。讓人更訝異的是,連續4次不服上訴,卻都遇到同一位審判長。
郭仲智雖然提出不在場證明,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收賄,但臺東地方法院和花蓮高分院更一審至更四審仍判他有罪。讓他很不服氣,認爲自己是清白的,卻因爲這個指控,不但丟了工作,還要面臨12年的刑期。氣得大罵,既然4次都是同一個審判長何方興,何必花錢請律師上訴更審。
郭仲智17日前往花蓮高分院陳情,拉布條高喊抗議,並指出依刑法規定,法官若參與前審的審判,就必須自行迴避,因爲早已有了先入爲主的觀念,所以同一位法官不可能推翻自己的判決。而包括顧立雄等律師都覺得「不可思議」,因爲這種情況,在臺灣司法是首見,因此律師幫他提出非常上訴和釋憲。
郭仲智說,當時他和律師發現同一審判長時,本想提出抗議,但是怕得罪審判長,不利自己判決,才僅以口頭向法院轉達,但是花蓮高分院卻說,因爲高分院只有2個刑庭,所以纔會更一審至更四審都是同一個審判長。
因爲東臺灣法官少,讓「迴避制度」形同虛設。花蓮高分院17日表示,最高法院已經駁回上訴,也認同花蓮高分院判決,對於郭仲智的行爲,則不予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