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曦快評》大官無責,對嗎?

行政院蘇貞昌院會拍板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修法後過失致死將依情節輕重量刑,最重可判10年徒刑。(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日昨通過刑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未來過失致死情節重大且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處刑10年。

那麼,政策過失致死、官僚不作爲致死、該處刑幾年呢?錯誤政策導致國家重大損失,又該處刑幾年呢?

譬如,擱着臺鐵總體檢報告不作爲的行政院,導致太魯閣事故,死傷慘重,該判幾年?耗資數千億治水、轄區內卻水源乾枯、無水可用的縣市政府,又該判幾年呢?

廢了核四,送走了燃料棒,燃煤發電比例大增,PM2.5濃度、罹患肺腺癌人數,雙雙大增。誰該負責?該處刑幾年?

錯誤的外交軍購和兩岸政策,若是導致臺海爆發戰爭人民生命財產瞬間化爲烏有,這樣的決策者,又該如何論處

爲政者不負責,出事無罪可究,政治責任靠自由心證,責任全由第一線勤勉工作人員扛,這樣,天災人禍還能倖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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