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46死 檢斥恐怖攻擊行動求處死刑 終局判決出爐

女子黃格格3年前因和男友吵架,將未完全熄減之沉香餘燼倒在沙發上離開,造成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大火的46死慘案(本報資料照片)

女子黃格格3年前因和男友吵架,將未完全熄減之沉香餘燼倒在沙發上離開,造成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大火的46死慘案,檢方認爲她的犯行,不亞於殘忍的恐怖攻擊行動求判死,但最高法院認爲她不是直接放火且就算假釋出獄已近80歲,駁回黃及檢方的上訴,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黃女在2021年10月13日晚間在郭姓男友所借住之高雄市鹽埕區府北路31號城中城大樓1樓靠府北路出入口南側第2間木製隔間,與友人飲酒後,她認爲郭男已與前女友重修舊好,又多次撥打電話聯絡郭,皆未獲接聽,她相當氣憤。

隔天凌晨2點黃女離開該處前,將原置放門口香爐內未完全熄減之沉香餘燼,傾倒在「郭的使用空間」之沙發坐墊之可燃物上,逕自騎機車離開。沙發坐墊悶燒之沉香餘燼,經過一段時間蓄積引燃火勢後,延燒易燃裝潢材料,火勢迅速竄流,並向上燃燒,46名住戶死亡。

高雄高分院依殺人罪將黃女判處無期徒刑,黃及檢方提上訴,檢察官主張,黃女造成46人死亡,其所生危害及實際結果,不亞於殘忍之恐怖攻擊行動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且她經量刑鑑定結果,經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難認有教化可能,原判決不處死刑,難認妥適,並違反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認爲,大火是因黃女將未完全熄滅之沉香餘燼,傾倒在非屬逃生通道的沙發坐墊,經過一段時間蓄積引燃火勢,以及其騎車離開該處時,火勢尚未引燃,其犯罪手段及其主觀惡性,尚非極端殘忍及重大。

最高法院指出,黃女已53歲,無期徒刑之執行逾25年而有悛悔實據,得假釋出獄,使她假釋出獄,已年近80歲,不論精神、體能均不若以往。且假釋期問付保護管束依法長達20年,倘有逾矩情事,尚非不可設法防範,甚至依法撤銷假釋,令其再入監執行,駁回上訴,黃女判處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