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網購定型化契約 經濟部:2016年全數合格
網路購物詐騙猖獗,經濟部表示,身爲協辦機關,商業司已針對定型化契約做出規範,要求企業應揭露自家資訊、保障消費者個資,明訂消費爭議處理及購買前最後確認機制,但不得限制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根據2016年抽查結果,業者契約皆符合規定。
立法委員邱志偉、餘宛如24日舉辦「網購平臺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公聽會,商業司專門委員許福添說,網路詐騙議題涉及跨部會,主要權責機關爲消保處、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與警政署同屬協辦機關,但也做出一些努力──從定型化契約下手。
許福添指出,商業司與電子商務業者合作,已訂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重點。首先,在資訊揭露方面,除要求企業必須遵守《個資法》規定外,也必須在契約或網頁上揭露企業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營業所在地址。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才能依此找到賣家。
再者,購物前,必須讓消費者明確瞭解自己此次消費所購買的商品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待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契約;針對消費者爭議,商業司則要求企業經營者,應在契約內說明爭議的申訴、處理程序及機制,並記載相關聯絡資訊。
最後,該規範也保護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要求業者不得記載任何關於「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等條文。
許福添強調,依照《消保法》第17條,經濟部身爲主管機關,可對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狀況隨時派員查覈,一旦發現違反規定,可依法開罰,「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不過,商業司在2016年共查訪5家業者,全數符合規定,目前尚未有網購業者受罰的狀況。
值得一提的是,許福添特別提及有境外賣家會透過臉書廣告或粉絲專頁進行不實宣傳,直言此事唯有政府、網路商家及消費者三方努力才能根除,「我們向臉書瞭解他們的防詐騙及檢舉機制,提供給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也請消保處提供給各地消保官轉發消費者。」
他進一步說明,面對商業司的詢問,臉書給出的說法是,每則廣告右上角都可進行檢舉,鼓勵民衆檢舉詐騙廣告;收到檢舉後,臉書的做法則是依據自家的全球守則及當地法規,統一交由旗下全球通訊部門以人工方式檢驗,「但如果是外型近似或涉及仿冒,因爲智慧財產權只能由權利人檢舉,建議迴歸法律處理。」
在實際防堵詐騙上,許福添說,商業司也曾找第三方支付業者、其他物流業者溝通,初步已取得多數物流業者同意,只要接獲消保官或檢警調單位通知疑似詐騙情事,將配合暫時扣留貨款、不支付給託運人,一旦確定屬詐騙,消費者可循退款機制退款;遇到異常(有詐騙嫌疑)託運人,物流業者間彼此也會相互更新名單,避免不良託運人四處流竄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