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 轉售外國食品小心違法!

南市衛生局呼籲,民衆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上網販售,以免觸法。(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寒假即將來臨,又到出國旅遊的旺季!臺南市衛生局呼籲,民衆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只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上網販售,以免觸法。

由於往年常有民衆出國旅遊採買食品,回國後自行透過網路、擺攤或在實體店面進行販售,因食品無中文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而受罰。甚至有人因看不懂外文,不慎購買到已暫停受理輸入的日本災區福島茨城櫪木羣馬、千葉等五縣市生產製造之食品。

爲防範類似情形發生,臺南市衛生局107年配合食品藥物管理署「日本食品標示查覈專案」,針對量販店、賣場、超市、超商、進口食品專賣店等實體店面執行稽查,稽查店家是否已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包裝食品中文標示及原產地標示(日本食品應標示至「都、道、府、縣」)是否完整,並深入抽查網路拍賣平臺通路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輸入販售外國食品,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報查驗,並依照該法第22條等規定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名稱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原產地…等資訊;若食品標示不符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處辦,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回收改正,必要時依法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