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帳戶給擄鴿集團 2男貪圖小利下場出爐
孫姓與李姓男子因貪圖小利,各以1萬與5000元將其銀行帳戶、提款卡和密碼交給擄鴿集團,該集團的不法人士要求鴿主將金錢匯到指定帳戶。橋頭地院(見圖)審理後分別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處兩人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5000元,並追徵犯罪所得。(本報資料照片)
孫姓與李姓男子因貪圖小利,各以1萬與5000元將其銀行帳戶、提款卡和密碼交給擄鴿集團,該集團的不法人士要求鴿主將金錢匯到指定帳戶。橋頭地院審理後分別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處兩人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5000元,並追徵犯罪所得。
橋頭地檢署偵辦恐嚇取財案件,發現孫姓與李姓男子於2020年4、5月出借銀行帳戶和提款卡給擄鴿集團,令擄鴿集團製造斷點,檢方訊後以恐嚇取財罪起訴兩人。該集團透過旗下成員在不詳處架設網架補捉賽鴿,透過賽鴿腳環所載聯絡電話,再由成員於高雄、彰化恐嚇被害人,要求多名被害人匯款1萬至3萬元不等到孫姓與李姓男子的帳戶。
孫、李兩人坦承借帳戶給不明人士,法官審理後認爲,孫姓與李姓男子僅提供銀行帳戶給擄鴿集團,讓擄鴿集團藉此讓被害人匯款。孫、李的行爲難以等同視爲恐嚇取材或轉提行爲,也無法證明兩人與此集團有共同犯意聯絡,因此依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徒刑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兩人併科罰金5000元,並追徵犯罪所得1萬與5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