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服飾跳奇美部落「勇士舞」 挨告求償300萬!原民會免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
原住民族委員會2018年8月1日舉辦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典禮,表演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舞,部落認爲未獲授權擅自表演,侵害智慧創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提告請求國賠300萬元。臺北地院判部落敗訴。案經上訴,部落追加原民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爲被告,二審審理後,認爲展演內容因目的正當而合理使用,不構成對部落的傳智創作財產權侵害,仍判決駁回。可上訴。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015年正式施行,阿美族奇美部落的勇士舞Ciopihay、送靈祭歌Kahahayan同年4月申請通過,取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原民會在2018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主辦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典禮,由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委由優利公司找上娜麓灣舞團,身着傳統服飾並表演奇美部落的勇士舞。
奇美部落主張,原民會2018年8月1日未告知、未取得授權就表演勇士舞,完整展演每句歌詞和舞步,侵害奇美部落的智慧創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提告請求原民會國家賠償300萬元,優利公司也爲同案被告。
原民會辯稱,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典禮跳勇士舞非商業用途,而是國際場合文化交流,跳舞前司儀也宣讀此爲「奇美部落之傳統年祭文化展演」,符合原創權條例規定的「合理使用」,原民會雖發聲明道歉,仍認爲原民日跳勇士舞不涉侵權。
法院認爲,南島論壇開幕式表現並非原民會自行辦理,而是原民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辦理,且文發中心也非原民會的行政助手,則娜麓灣舞團所提供的開幕展演,自非屬原民會行使公權力行爲所涵蓋,因此原民會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公務員因執行公法上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的損害,國家或地方機關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不負民法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民會也不必負民事賠償責任。
部落不服提起上訴,並於二審追加文發中心爲被告,請求原民會等2人連帶賠償300萬元,並刊登本件判決以回覆名譽。二審指出,展演內容因目的正當而合理使用,不構成對部落的傳智創作財產權侵害。
二審表示,傳智創作於南島論壇開幕前即已對外公開發表,因南島論壇活動在文 化、政治、外交等方面均有正向且值肯定意義,於此嚴肅重要國際場合擇定使用係爭傳智創作爲開幕儀式,自有重要原住民族文化交流意義而有正當目的。
經依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立法理由逐一審酌後,認展演內容是基於正當之目的,且於合理範圍內使用部落已公開發表的傳智創作,應屬傳智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而無違法性,自不構成侵害部落的傳智創作財產權。
二審認爲,展演內容目的正當,非惡意觸犯禁忌,不該當對部落的傳智創作人格權侵害。部落向原民會申請登記係爭傳智創作時,未載明須保持秘密及不公開,不具神聖性、保持秘密及不公開的特性,不受最高核心傳智創作的高度審查基準保護。
但因傳智創作當初申請時,已於原住民族智慧創作說明書上提及使用傳智創作的服飾、舞蹈及歌曲時的相關禁忌或限制,仍應認傳智創作與部落有緊密關聯,故應受中度審查基準所保護。
二審審酌,展演內容的利用目的正當、非惡意以不符傳智創作登記內容展演而故意觸犯部落文化禁忌、不符登記申請書所載內容所爲利用行爲之可責性輕微、且不致侵害部落名譽,認展演內容亦未達侵害傳智創作人格權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