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地方政府合理化稅負 財部:非自住房屋稅額佔比偏低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額占房屋稅總稅額比率第三是桃園市的9.92%,六都的新北市佔比8.86%、臺中市8.72%、高雄市8.35%、臺南市6.11%。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比率偏低,將持續敦促地方政府適切訂定房屋稅稅率、評定房屋稅稅基,提高非自住房屋持有成本,以合理化房屋稅稅負。

2021年11月23日已邀集六都及新竹縣市開會,除已實施囤房稅的臺北市外,其餘五都新北、臺中、臺南、高雄、桃園市及新竹縣市,地方陸續表態實施訂定差別稅率的囤房稅,修法順利的話,最快2022年7月1日上路。

官員指出,新竹市、新竹縣、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屏東縣、基隆市、嘉義市、花蓮縣、連江縣13個縣市,今年將重新評定房屋稅稅基。

現行囤房稅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爲1.5%至3.6%,地方政府得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及在3.6%的30%範圍內調高稅率,即最高可調至4.68%。財政部主張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直轄市、縣市」歸戶,由地方政府視其轄區內情況,彈性運用,對持有多屋者課以較高稅負。

不過,目前僅臺北市、宜蘭縣和連江縣三個縣市實施差別稅率;且依財政部109年度統計資料顯示,全臺各縣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額佔總稅額比率甚低,除臺北市、宜蘭縣外,均不到一成。

桃園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南投縣、臺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等十個縣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額佔總稅額比率介於8.07%至9.92%;苗栗縣、嘉義縣、臺南市、新竹縣、嘉義市、連江縣六個縣市介於6.11%至7.14%;雲林縣、彰化縣、屏東縣三縣市介於5.19%至5.60%;澎湖縣則爲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