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網紅罵人應負較大責任 並承擔負評

公然侮辱罪昨被十五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範圍,判決中特別點出自媒體經營者、網紅應自行承擔負面評價風險,也應負較大言論責任,並強調透過網路、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侮辱言論的危害性。

憲判字三號判決指出,若被害人自願參與活動而成爲他人評論對象,例如在自媒體尋求聲量、參與媒體節目等,被衆人負面評價時,可認爲是「自招風險」,應自行承擔。

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衆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因言論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應承擔較大的言論責任。

憲法法庭認爲,若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公然侮辱言論,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憲法法庭認爲可以衡酌個案情節後,處以較重的拘役刑。

大法官黃瑞明在協同意見書指出,判決理由以衝突現場的短暫言語攻擊,或利用網路及電子通訊方式散佈言論,作爲是否構成侮辱罪的參考標準,且強調網路或電子散佈方式的危害性,與日本因發生網路霸凌導致演員自殺事件,二○二二年修法提告刑度和處罰金額的意旨相符。

黃瑞明說,本案判決未宣告公然侮辱違憲的主要考量之一,應是現代社會網路霸凌案件屢有所見,嚴重者造成受霸凌者自殺,是各國共同發生的現象,因此維持合憲解釋。

黃瑞明認爲,判決雖沒有全面阻絕人民因玻璃心受損或僅爲讓對方跑法院的報復心態而提出的告訴,但判決訂定的標準運作,應可提高不起訴及無罪比率,或可進一步減少人民提告的意願,減少訟源。

大法官詹森林認爲,公然侮辱罪或許導致許多細小的私人紛爭佔用寶貴司法資源,甚至因濫訴造成司法負擔,但直接宣告公然侮辱罪違憲,等同於宣示國家得拒絕實現正義,並要求被害人自行承擔請求損害賠償的一切成本,反而損及司法權的正當性,何況案件全轉爲民事訴訟,也未必真正減輕司法負擔。